公共住房2021年保障申报审批工作方案
为全面推进我市住房保障工作,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公共住房管理,切实做好我市2020年度公共住房申请、审核、分配工作,根据省及市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保障对象
符合本方案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
二、申请条件
(一)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我市城镇常住户口的家庭,含单亲家庭和26周岁以上单身家庭(若申请人离异,离婚证登记时间满一年);
2.2019年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我市城镇居民年可支配收入1.5倍(即71867元)以下,且家庭财产在60万以下;
3.在我市属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
4.在我市实际居住,如申请租赁补贴,需在我市租赁住房居住。
(二)新就业职工,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我市城镇户籍,并在我市实际居住;
2.年满18周岁且小于26周岁,未婚;
3.申请时在我市工作未满5年;
4.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经人社部门备案,且在我市连续缴 ……此处隐藏5565个字…… 格把关,明确分工、责任到人,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做好交接手续,把此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严格落实。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工作方案》的具体要求,认真抓好落实,要认真按照工作程序,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各部门分头实施、逐级汇总上报。对不履职尽责、工作敷衍拖拉、审核任务不能按期完成的部门,由市安居办下发书面督办函。同时,各相关部门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要及时向市住建部门及市政府反馈。
七、法律责任
市政府对各部门进行监督考核,市住建应当会同纪委监委、财政、民政、人社、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行政审批、残联、教育、卫健、医保、工会、统计等部门,加强对公共住房保障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考核。
住建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方案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或者侵害公共住房保障对象合法权益的,依法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居(村)委会、街道办(镇政府)和用人单位应当协助市住房保障部门对承租人进行监督管理。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依法依纪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骗取住房保障以及违规使用、转让公共住房或拒不服从退出管理的,驳回其申请或责令其退还、退出,并将违规情况记入诚信档案,依据具体情节追究其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