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强化管控的十五项管理办法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强化管控的十五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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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河北省仍处于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疫情仍未结束,我县仍属于疫情中风险地区,为更好服务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沧州市人民政府通告要求,结合我县疫情防控有关规定,经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现制定如下管理办法,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请广大群众自觉遵守县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相关规定,加强自我防护,继续保持戴口罩、勤洗手、勤通风、不聚集、不聚餐、不随意丢弃垃圾等生活习惯,避免交叉感染,保障自身、他人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二、要严格落实以村庄、小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各公共场所等为管理单元的管理制度,各管理单元均要执行出入登记和体温检测等规定,并设立数字卡口和信息核查员。可通过扫描结尾处二维码自主申报个人健康情况信息,登记后即生成个人电子通行证(二维码),个人信息必须如实填写,个人要对填报信息真实性负 ……此处隐藏2560个字…… infotextkey>总结数据汇总成果,定期在小区(或者微信群)中公示公开数据管理中发现的各种共性或个性问题,进一步提高管控工作效果和效率。
十三、各乡镇、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商务工信、城管等部门对复工企业和涉及民生的行业门店要区分层次,严格管理,强化各项管控措施,确保安全复工。网吧、歌厅、酒店、KTV等娱乐场所一律不允许复工。
十四、承担管控任务的各乡镇和县直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县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有关要求,落实执行好各项管控措施。县纪委监委和大督查办将对各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工作推进不力、敷衍塞责的将依法依纪依规予以处理。
十五、疫情防控期间,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一)有疫区居住史、近期旅行史、途经史、务工史、与疫区人员接触史,不主动报告或故意隐瞒的;(二)患有或明知疑似感染“新冠肺炎”人员,不主动报告或故意隐瞒的,以及拒不执行检疫、隔离留观及治疗的;(三)复工企业明知员工有发热、咳嗽等可疑症状以及与确诊、疑似病例有接触史,仍允许其上岗,隐瞒不报或造成传播后果的;(四)其他拒不执行当地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及拒不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的。鼓励广大群众对具有以上情形的人员进行举报,互相监督、群防群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