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设立的程序和条件:基金设立的条件与程序
保险公司的设立在理论上属于要式行为的一种,不仅要具备法定的条件,而且也要符合法定的设立程序。下面小编就和你一起了解保险公司设立的程序和条件。
保险公司设立的程序1.初步申请
保险公司的设立申请,是指发起人向审批机构提出设立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的意向、理由和要求。申请人需要向保险审批机构提交法定的文件和资料。这些材料是主管机关借以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基础。我国《保险法》第70条规定:“申请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二)设立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保险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三)筹建方案;(四)投资人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背景资料,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五)投资人认可的筹备组负责人和拟任董事长、经理名单及本人认可证明;(六)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2.筹建
《保险法》第71条规定:“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设立保险公司的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72条又规定:“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批准筹建通知之日起一年内完成筹建工作;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3.正式设立申请
筹建工作结束后,申请人可以向主管部门提交正式 ……此处隐藏3415个字…… 很丰富的专业技能。因此,保险公司在设立时,应该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以满足保险公司专业化运作的需要。立法中对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要求通常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积极的资格要求。如我国《保险法》第68条第4项规定,保险公司应该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第8l条进一步要求:“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品行良好,熟悉与保险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另一方面是消极的资格禁止。如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取消任职资格的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取消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或者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等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以及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5.组织机构
保险公司的组织机构是依法行使保险公司的决策、经营管理和监督职能的内部机构的统称,它们是保险公司经营活动正常运行的组织保证,也是保险公司得以设立的必要条件。《保险法》第68条第5项要求保险公司要“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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