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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装备部_竞争性装备采购管理规定

2020-01-01 00:00:00私享空间
                                                          装备竞争性采购和价格评审作为深化装备工作改革的重要手段,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竞争性装备采购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竞争性装备采购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装备竞争性采购和价格评审作为深化装备工作改革的重要手段,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竞争性装备采购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竞争性装备采购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竞争性装备采购管理,提高装备采购效益,依据国家和军队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竞争性装备采购管理工作。

  本规定所称竞争性装备采购,是指军队装备采购部门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评审确认等竞争性采购方式,确定装备承制单位和采购价格,获取装备预先研究、研制、购置和维修等产品、技术与服务的采购行为。

  第三条竞争性装备采购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实施、程序规范、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竞争性装备采购管理工作实行项目确定、信息发布、方案审批、专家评审、结果公示等制度。

  第五条装备采购部门应当积极开展竞争性采购,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故意限制和规避竞争,不得妨碍公平竞争。

  对于单一来源装备采购项目,其分系统或配套产品具备开展竞争性采购条件时,应当开展竞争性采购。

  对于技术风险可控、研制周期不长、装备技术状态和采购数量明确、规划计划和经费落实、具备竞争条件的装备采购项目,应当区分情况优先开展预先研究与研制一体化,研制与购置一体化,购置与维修一体化,或者科研、购置、维修一体化竞争性采购。

  第六条装备采购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和扶持竞争失利方积极参与后续竞争。

  第三章竞争性采购项目的确定

  第十二 ……此处隐藏4272个字…… 购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三十三条在竞争性装备采购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对负有责任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不开展竞争性装备采购的;

  (二)未按照规定范围发布采购信息的;

  (三)未按照备案或审批的装备采购方案实施采购的;

  (四)违规干预竞争性装备采购活动的,或者与参与竞争单位恶意串通的;

  (五)违规确定装备承制单位的;

  (六)其他违反本规定,妨害竞争性装备采购的。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通用装备保障器材设备竞争性采购,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军兵种装备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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