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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_噪声管理规定

2020-01-01 00:00:00私享空间
                                                          为了控制环境噪声污染,加强噪音管理,广州市政府发布了《广州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广州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广州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总则  第一条 为

  为了控制环境噪声污染,加强噪音管理,广州市政府发布了《广州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广州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广州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总则

  第一条为了控制环境噪声污染,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环境噪声,是指工业生产、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和其他社会活动产生的干扰人们休息、学习、工作的音响。

  第三条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凡有噪声源的单位和个人,都应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使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达到国家的《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超过标准的必须治理,并按规定缴纳排污费。

  第五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是对环境噪声实施统一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市的防治环境噪声污染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规划协调。

  公安部门分管陆上交通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的监督管理;港务监督、航政部门分管水上交通噪声的监督管理;建筑施工主管部门分管建筑施工噪声的监督管理。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协助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本规定,管理好所属单位的环境噪声工作。

  第六条公民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和检举控告,有关部门应认真作出处理;被检举、控告者应积极消除危害,并承担应负的责任,不得打击报复。

  广州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工业噪声管理

  第七条本规定所称工业噪声,是指工业生产活动中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部队、团体、学校和个体生产者在使用机械设备过程中所产生的环境噪声。

……此处隐藏5139个字…… 其工具或音响设备。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直接责任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罚款十元至五十元,并建议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扣发奖金或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当事人对区、县环保部门、市环境监理部门或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市环境保护办公室申诉;逾期不申诉,又不履行的,或经市环境保护办公室裁决后仍不执行的,环境保护部门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四十条罚没财物全部上缴地方财政,用于噪声监测仪器设备的购置和维修;防治环境噪声污染技术的研究;环境噪声监督管理费用的补助;奖励防治环境噪声污染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广州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附则

  第四十一条《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适用区域”,由广州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生效,原《广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暂行条例》同时作废。

  第四十三条执行本规定发生技术性争议时,由市、区、县环境监测站作出技术鉴定。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办公室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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