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地产交易 [北京市房地产抵押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北京市房地产抵押管理,维护房地产秩序,保障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北京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下文是关于北京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欢迎阅读!
北京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房地产抵押管理,维护房地产秩序,保障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以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进行抵押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设立房地产抵押,应遵循自愿、互利、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设立的房地产抵押,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本市实行房地产抵押登记制度。
第二章抵押的设定
第五条下列房地产,可以依照本办法设立抵押:(一)依法通过出让、转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二)依法取得所有权或期得权益的房屋(含附属物)。(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抵押的房地产。
第六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设定抵押:(一)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二)未设定租赁期限的出租住宅房屋。(三)已依法公告在国家建设征用拆迁范围内的房地产。(四)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五)列为文物保护的古建筑。(六)被依法查封、扣押或采取其它讼诉保全措施的房地产。(七)其他依法不得抵押的房地产。
第七条以通过出让、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不得违背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抵押期限不得超过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附属物(包括在抵押期限内的 ……此处隐藏4203个字…… 押的房地产时,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可申请房地产管理部门或有关合同仲裁机构裁决,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房地产抵押不到登记部门办理登记的,抵押行为无效,由此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方承担或赔偿。双方都有责任的,按责任大小分担。
第三十六条已生效的房地产抵押合同,当事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赔偿对方由此受到的损失。
第三十七条抵押人隐瞒抵押的房地产存在共有、产权争议或被查封、扣押等情况的,抵押人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在抵押期间抵押人擅自将抵押的房地产出租、出售、赠与或以其他方式处分的,其行为无效。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登记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的管辖范围,按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应自收到抵押登记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和市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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