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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由享有立法权的立法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总称。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律学术论文投稿,希望你们喜欢。
法律学术论文投稿篇一习惯法律化的法律经济分析
摘要:现实生活中习惯与制定法之间的冲突屡见不鲜,在某些领域,制定法成了一纸空文,脱离现实太远。而当事人往往采取其他社会规范来规避法律的适用,形成了实质上的法律多元化倾向,这些“其他社会规范”中最为常用的就是习惯。与此同时,民法典制定过程中,关于习惯是否成为法律的正式渊源也存在争议。本文试运用法律经济分析方法,对习惯法律化的成本和效益进行分析和比较,指出制定法与习惯的背离造成了法制资源的浪费,即用“反证法”来说明习惯的非法律化是不“经济”的,进而得出习惯应该法律化的结论。
关键词:习惯法制定法法律渊源
一、概念之界定
所谓习惯,是指在一定地域或特定人群范围内自发形成,为人们普遍认可和反复践行,具有一定社会强制力的行为规则。习惯有两个构成要素:(1)主观要素,即为人们普遍认可和确信。所谓“认可和确信”是指一般人认为习惯是被普遍遵从的规则,如不遵从,其所处的共同体将无法维持正常的生活秩序。(2)客观要素,即在一定时期内就同一事情反复为同一行为。
所谓习惯的法律化,是指通过法定程序,将某种习惯规定到制定法之中,使其成为正式的法律渊源的活动。习惯法律化的方式主要有两种:第一,在民法分则中将习惯直接转化为具体的法律规范或规定优先适用习惯;第二,在民法总则中确认习惯是正式 ……此处隐藏3320个字…… 并积极谋求法律秩序的维护时,法律供给就必然发生。法律供不应求,会形成资源短缺;法律供过于求,会造成资源的浪费。法律供求达到平衡时,正好能够满足人们的有效需求,法律资源实现最优化配置。
社会公众对法律产生需求常常受到民俗习惯和传统文化的影响。人们对法律的需求往往建立在对传统习惯的偏好的基础上。在法制改革中,制定与传统风俗习惯相悖的法律往往会遭到社会民众普遍的抵制,这是因为这种稳定偏好促使人们在守法上产生强烈的逆反心理。如果顺应人们的这种稳定偏好,将民俗习惯上升为法律,则会避免社会民众产生逆反心理,得到民众的普遍拥护,进而可以实现法律资源使用价值在质上的极优化程度和量上的极大化程度,即实现法律的效益。
四、结语
习惯是人类社会生活自发形成的行为规范,它来源于民族文化传统和人们的日常生活,扎根于社会民众的观念意识之中。倘若将习惯法律化,在增强人们对立法的认同感、接纳感的同时,还会降低法律成本,提高法律效益,树立法律的权威。在法治现代化建设的今天,以传统习惯为代表的“民间法”在社会生活中特别是在我国广大的农村地区依然起着重要的调节作用。因此有必要将习惯法律化,使制定法对民俗习惯加以引导,并互相融合与互补,其结果将是法律供给满足法律需求,使社会资源与法律资源有机地结合在一起,进而实现有限理性下的利益最大化。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538-539页.
【2】朱景文.现代西方法社会学.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15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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