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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疵行政行为新析]瑕疵行政行为

2020-01-01 00:00:00私享空间
                                                                                                                   摘要:瑕疵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应当是有效的,但因为其存在有瑕疵,需要通过补救的方式将其回归到圆满状态,有别于无效的严重、明显违法行政行为以及可撤销的一般违法行政行为。本文首先通过分析各国

  摘要:瑕疵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应当是有效的,但因为其存在有瑕疵,需要通过补救的方式将其回归到圆满状态,有别于无效的严重、明显违法行政行为以及可撤销的一般违法行政行为。本文首先通过分析各国有关学者对于瑕疵行政行为的界说,在此基础上,将瑕疵行政行为界定在授益领域存在的微小缺陷的行政行为。以期能够对瑕疵行政行为有一个新了解。

  关键词:瑕疵行政行为瑕疵微小缺陷补救

  

  瑕疵行政行为作为一种特殊的行政行为,在理论和有关法律规定上都存在有许多不同的看法,尤其是我国现行法治对瑕疵行政行为还没有统一而明确的规定,使得在行政法学理论以及行政实践上对什么是瑕疵行政行为,如何确定瑕疵行政行为等问题存有较大分歧,这就有必要对借鉴国内外有关行政法学理论以及实践经验对瑕疵行政行为进行分析。

  一、各国对于瑕疵行政行为的界说

  德国的瑕疵行政行为是指行政行为与当时的有效法律不一致。【1】在德国《联邦行政程序法》中,违法的和瑕疵的行政行为的概念是交叉使用的。瑕疵行政行为可被分为:无效的行政行为、一般违法的行政行为、部分违法的行政行为、不正确的行政行为、不合目的行政行为。

  在日本,将各种违法性或不当性的行政行为称为行政行为的瑕疵。【2】行政行为的瑕疵有应予撤销的瑕疵与无效的瑕疵之区别。【3】

  在我国,许多学者认为,违反合法性原则的行政行为是行政违法行为,违反合理性原则的行政行为是行政不当行为,行政违法与行政不当构成行政瑕疵。【4】叶必丰教授则直接将行政行为的瑕疵界定为违法:按违法(瑕疵)的程度,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瑕疵)可以分为明显、轻微的违法(瑕疵)、一般的违法(瑕疵 ……此处隐藏2570个字…… 行,控制行政权力的任意扩张,提高行政效率,防止行政机关任意将有关错位的行政行为以行政瑕疵的名义予以规避法律责任,警醒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以必要为前提,作出的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成立要件,不能任意而为。防止任意而为作出的侵益性行政行为存在缺陷时,可以通过宣称其为瑕疵行政行为通过补救来规避其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瑕疵行政行为应当是一种从整体上看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而在不影响其合法有效成立的一些细节方面存在有未能完全符合法律精神及原则要求或条件的情形,但这些情形都使能通过补救的方式来完善的一种行政行为。并且瑕疵行政行为的微小缺陷仅存在于能够有利于行政相对人或是给行政相对人授予利益的行政法律关系领域。

  

  作者简介:

  黄睿(1987-),男,汉族,江西乐平人,南昌大学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硕士生,主要研究方向:宪法学、行政法学。

  [1]于安.德国行政法[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年:120页.

  [2][日]室井力.日本现代行政法[M].吴微,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99页.

  [3][日]盐野宏.行政法[M].杨建顺,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113页.

  [4]胡建淼.行政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478页.

  [5]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235页.

  [6]陈新民.中国行政法学原理[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17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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