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收费 罚款 [“公路收费、罚款”背后]
一、“收费还贷”何处是尽头?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国的公路上出现了“过桥收费、过路收费”的新鲜事。在此后的近二十年中,“公路收费站”在中国遍地开花,林立于大江南北,神州东西。资料显示:目前全世界收费公路总长约14万公里,而中国就占了10万公里!
我们经常在收费站的提示牌上见到这样的文字:“贷款修路(桥),收费还贷”。倘若真的是收费还贷,合乎情理,人们也能理解。但是所收费用有多大比例用于还贷?贷款何时偿还完毕?收到哪年哪月是个尽头?却没有一个让人明白的说法。
相关法规:2004年11月1日施行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1、2款分别规定: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用收费偿还贷款、偿还有偿集资款的原则确定,最长不得超过15年;经营性公路收费最长不得超过25年……
但事实却不尽如此,人大代表赵仑对北京9条收费公路调查显示,其收费期限全部为25年甚至30年的经营性公路,没有一条收费期是15年的。所以赵仑代表追问有关部门:这些路一开始就是经营性的吗?有没有为了延长收费期限,将身份变了的?人大代表的发问一针见血!因为一旦由“政府贷款路”而“变脸”为“经营性收费公路”,不仅会使收费期延长,而且还会使“还路于民”变得遥遥无期。
据报载:2005年底,贵州省审计厅曾通报贵州江界河大桥等5家收费站的财务收支审计情况:从1994年末到2003年末,收取的通行费收入为9919.4 ……此处隐藏2732个字…… 报道),可交管部门却以抓拍为证据,动辄便就扣几分,罚几百,司机们苦不堪言!
我们说,此种行为,实为荒唐、黑暗,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其黑暗之处在于,某些交管部门与投资商互相勾结,借“纠正违章”之名,行“罚款捞钱”之实!使正规的“监控执法”变了味,走了调。
在今年的政协会议上,全国政协委员周振中先生在提案中呼吁:“‘电子眼’也要反腐!”周振中对“电子眼”罚单的准确性提出质疑。他提出目前投入使用的“电子眼”设备,绝大部分未经质检部门检测或年审,违法违规“服役”现象普遍存在,误拍误测情况屡见不鲜。更有甚者,有些地方甚至准许公司或厂商投资“电子眼”,罚款收费由交管部门与投资者按比例分成。周振中强调:交管部门不要使用“电子眼”偷拍,将标志不合理的地段变为罚款陷阱。“电子眼”的最终目的不是罚款,更不能是创收的渠道。把高科技产品当成罚款机,只会助长“以罚代管”的不良执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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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车主,作为司机,我们要感谢那些为我们普通百姓奔走呼号的政协委员、人大代表们!正是这些生活在我们身边的代表委员们,最了解群众的呼声、百姓的疾苦。同时,我们也衷心希望政府职能部门,重视客观的社会现实,建立健全法规监管机制,以规范正规行业的不正规行为,使我们的路畅通、人心平、社会更和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