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拒绝 我还是想不通【如此被罚想不通】
编辑同志: 您好! 我是山东清华同方鲁颖电子有限公司的一名驾驶员。2006年12月19日早,我开着一辆郑州日产皮卡,从上海返回山东,途径江都市时被新区中队交警拦住,罚款200元。因有些路段限速50km/h,我们当时没太注意路标,更没注意交警的测速车是一辆普通的地方车辆。而交警就在测速车以外1公里处等着罚你。按说,时速60公里确实不是很快。问题是此路段限速50km/h,大型车与小型车同等,这对于小车来说确实很难做到。
继而行驶到邵伯镇,又被邵伯交警中队拦住罚款200元。我与交警说明刚被新区中队罚过,是否可以放行?交警说不缴200元别想走。这次罚款经过与上次一样。
编辑同志,我这次出发是从山东沂南出发,途径淮安、南京、常州、上海等地办完事后回返的,没想到在江苏省江都市被连罚两次!请问这罚款是否合理?请问大型货车、大型客车、农用车在此地段行驶50km/h是否属于安全速度?望编辑同志给一个满意答复!
文/吴军
吴军同志:
来信收阅,复函如下:
驾车途中,你在江苏省江都市因超速被连罚两次,因而心中不爽。归纳起来,你有两点疑问:1.限速50公里是否合理?2.交警测速的作法是否可取?为此,据我个人之见,简复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第四章第二节,专门为机动车的通行做了详细规定。第45条是这样说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有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速度:
(一)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 ……此处隐藏2060个字…… 违章达数百次,最后被罚款一万多元。此事曾被媒体搞得沸沸扬扬,几至律师要免费为打工者出庭诉讼。最后,以打工者主动撤诉而告终。仅此说明,尚不论“测速仪”、“电子眼”或缉查手段是否“光明正大”,只要我们驾车人违犯了交通法规,那么理屈的就是我们自己。
诚然,我对吴军同志被罚之后的心情可以理解,但的确找不到更充分、更合理的依据为你开脱违章之责。
前不久,报纸与央视倒是一针见血地报道了这样一则消息:“巨额罚款的背后说明了什么?”报道说,一年下来,交通违章罚款竟达数亿元之多!这些钱到哪里去了?干什么用了?是否有“罚款”指标,为“罚款”而罚款的利益驱使?问题已经提出,那么根治不当执法罚款的日子,还会远吗?!
但愿你的这次被罚,成为你驾车经历中的最后一次,让坏事变成了好事。与其对这次挨罚抱怨忿恨,不如平心静气的来一次自我反省。把四百元的违章罚款,当作“亡羊补牢”的一次借鉴。我相信,在今后的驾车旅途中,你定会一路平安,好运相随!同时,我高兴地告知与你,江苏省近期新颁条令,其中:1・测速仪前必须立有明显限速标志;2・在限速60公里的路段行车,实际超速10%以下的,不予处罚;3・民警不得隐蔽执法,测速车必须为正规警用车辆,不得使用地方车辆。我想,江苏省的改痹新举,会使你疑团尽释。
以上答复,不知你是否满意?仅作朋友间的一次恳谈吧!
遥祝
诸事顺遂!
编者:肖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