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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经济公益诉讼建构的必要性|公益诉讼的必要性

2020-01-01 00:00:00私享空间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近年来,涉及国家社会整体利益的经济纠纷日益增多,而现行的诉讼体制因没有相关规定而使该类纠纷的解决一直处于法律的“真空”地带。经济公益诉讼制度应及时构建。   关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近年来,涉及国家社会整体利益的经济纠纷日益增多,而现行的诉讼体制因没有相关规定而使该类纠纷的解决一直处于法律的“真空”地带。经济公益诉讼制度应及时构建。

  关键词公益诉讼经济公益诉讼

  中图分类号:D912.29文献标识码:A

  

  1经济公益诉讼概念的界定

  

  “公益诉讼”一词,最早出现在罗马法中,是罗马法中程式诉讼的一种分类,①而在现代社会中,公益诉讼被广泛关注是在20世纪。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人们生活的日益社会化,出现了一些新型的法律纠纷,典型的一点即体现在“公害问题”方面:有的违法行为在侵害具体受害人利益的同时,也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而有的侵权行为本身并无直接受害人,但如放任不管,则可能置公共利益于不顾,造成法律保护的“真空”状态。所以,鉴于以上情况的出现,许多国家因此建立了公益诉讼制度。现代公益诉讼的概念应为:相关组织或个人根据法律的规定,对违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造成事实上或潜在损害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的诉讼活动。其核心要义是对原告主体资格的扩大,不再拘泥于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直接利害关系人”从而实现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

  所谓经济公益诉讼,应属公益诉讼的一种,它是在经济法的兴起的背景下,出现了大量违反经济法的规定而侵害国家、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应运而生的概念,其概念应为“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由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个人或者经济组织违 ……此处隐藏2009个字…… 类侵权行为越来越多的呈现出社会化的特征,对于这样的行为,我国的《环境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对侵害国家环境权益,社会公共环境权益的活动,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但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对于原告资格的规定却都限于“直接利害关系人”,所以,我国诉讼法上的主体限制实际上使《环境保护法》中“一切单位和个人”的规定失去了意义。检察机关在逐步摸索着进行环境公益诉讼并得到法院的支持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但这些环境公益诉讼毕竟还没有充足的法律依据,诉讼主体的局限性阻碍环境公益诉讼的进一步推行,对环境保护不利。

  总之,构建经济公益诉讼是完善我国经济法体制,适应我国社会发展,弥补我国诉讼法漏洞的重要手段,期待我国法律法规尽早对其做出规定。

  

  注释

  ①江平,米健.罗马法基础(修订本第三版)[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449.

  ②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编委会.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经济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532~533.

  ③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第三版)[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44.

  ④张歆.经济公益诉讼制度的法律思考[J].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5):3.

  ⑤颜运秋.公益经济诉讼:经济法诉讼体系的构建[D].中南大学,200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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