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幸福与政府职责] 国民警卫队空军
2020-01-01 00:00:00私享空间
[摘要]幸福是对个人具有重大意义的欲求得到实现后的一种美好的心理体验,国民幸福则是社会成员个人正当利益获得满足后的幸福感受的总和。由于幸福本身所具有的主观性、比较性、衰减性和非评价性特
[摘要]幸福是对个人具有重大意义的欲求得到实现后的一种美好的心理体验,国民幸福则是社会成员个人正当利益获得满足后的幸福感受的总和。由于幸福本身所具有的主观性、比较性、衰减性和非评价性特征,决定了国民幸福不可能被他人给予或创造,也决定了在一定的社会生活环境下国民必然具有期盼持续提升幸福的需要。政府虽然不能直接为国民创造幸福或给手国民幸福,但国民幸福与否却与政府直接关联。从根本上讲,政府存在的基本理由就是满足国民的幸福需要。为实现和不断提升国民幸福提供保障和创造条件,既是政府的天职,也是政府德性的直接体现。
[关键词]国民幸福 政府行为 道德责任 幸福指数 幸福保障体系 [中图分类号]B8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539(2012)03-0087-05 幸福究竟是什么?如何看待国民幸福与政府职责之间的关系?政府如何更好地为提升国民的幸福服务?正确认识和处理这些问题,不仅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更直接关涉到和谐社会的构建与中国未来的发展。 一、国民幸福与幸福指数 幸福是人类的终极追求。古往今来,人们对什么是幸福有过数不清的界定和诠释,但至今幸福仍然是一个争论不休的模糊概念。康德曾说:“不幸的是:幸福的概念是如此模糊,以至虽然人人都在想得到它,但是,却谁也不能对自己所决意追求或选择的东西,说得清楚明白、条理一贯。”幸福之所以是一个“模糊”的概念,是因为每个人对什么是幸福以及对幸福的感受是不一样的。然而,带有共性特征的“幸福”本身却是存在的。这个“幸福”的共性特征就是个人对其具有重大意义的欲求得到实现后的一种美好的心理体验。而“国民幸福”则是个人幸福感受的总和,具体地讲,是社 ……此处隐藏2867个字…… 人与自然的关系中产生,因为人的欲望的满足只有依赖社会和他人才能实现。社会成员的幸福也只有在“他人”(更多地是在政府)的帮助和协作下才能实现。 事实上,为国民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以不断为国民的幸福感受提供保障、创造条件原本就是政府的天职。这不仅是因为人们产生并实现其需求和欲望以达到幸福生活所必需的外在条件的满足和内在能力的培育只能是政府唯一能考虑和提供的,更因为政府是在民意和与国民达成的契约的基础上构建的。按照社会契约理论,国民与政府(统治者或社会公共管理者)天生就达成了一种契约。公民让渡了自己的部分自由和金钱(以赋税形式)以构建政府,这种“契约”的存在正是政府存在的合法性和权力来源正当性的体现,也是政府为什么必须为不断提升国民幸福而负有道德责任的依据。衡量一个政府是否是一个称职的、国民满意的政府,最根本的标准是这个政府是否坚持了社会发展目标上的以人为本,是否很好地满足了民众的生存和发展需求。因此,政府在社会管理过程中所提出的一切政策措施、制度构建以及实施的各种行为都必须为国民的生存、发展、安全以及幸福生活提供良好的保障。从这个角度来看,政府存在的基本理由就是满足国民的幸福需要。政府以人为本,关注民生、民权,着眼于国民幸福这个目的,不仅是政府最为重要的道德性体现,也是各级政府最根本的道德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