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新型贸易壁垒】应对美国贸易壁垒
一、案情简介 2006年3月,Crocs公司向ITC起诉,主张Double Diamond 、Distribution Ltd等11家公司违反美国关税法第337条规定,被告制造并进口到美国的运动休闲凉鞋,侵害美国6,993,858号(下称858号)发明专利和美国D517,789(下称789号)设计专利(见图1),构成不公平竞争行为。2008年4月,行政法官认为,858号专利不具有非显而易见性,宣告该专利无效,被控侵权产品未侵害,789号设计专利,且认为Crocs公司没有达到“国内产业要件”的实施高度。原告Crocs公司不服,向ITC申请复核,但ITC维持原决定。2008年9月原告Crocs公司向CAFC提起上诉。 ITC与CAFC的主要争议点在于:858号专利是否具有非显而易见性、被告产品是否侵害789号设计专利以及由此衍生的是否符合“国内产业要件”。 CAFC认为,858号专利制造出新形态、不上脚跟的鞋型,应具备非显而易见性,ITC不能仅以“各技术特征已分别存在于现有技术中”为由否定其非显而易见性,原告Crocs公司使用的858号专利制造的Beach、Cayman和Kids Cayman款在商业上获得重大的成功,可以推断该专利在现有技术上的研发具备非显而易见性。CAFC在判决中批评ITC在判断是否侵害789设计专利时,认为ITC过度的强调了二者的细微差异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背离一般观察者的常识。CAFC认为原告Crocs公司自身产品虽然与789号设计专利在细节上有所不同,但二者仍为相似的外观设计,因此原告Crocs公司应当已经符合“国内产业要件”,要求ITC重新审理。 图1:789号设计专利(左),Crocs Beach(右) 20 ……此处隐藏4272个字…… 言之,如果一个美国企业感到其他国家某类产品的竞争压力,它可以单独发起337调查,一年零半个月就达到将所有这类其他国家的产品都排除在美国境外的目的。 2、对被告而言,败诉的后果是极为严重的。 在美国一般法院的侵权诉讼中,其他国家的被告可以不应诉,即使对方拿到缺席判决,也只是针对涉及该案的产品,并不影响被告企业向另一进口商出售同一产品,原告获得的赔偿判决也无法在其他国内执行。但是,在337调查中败诉的被告将失去美国市场的订单,这对企业的影响将是巨大的。 四、应对337调查的启示 过去10年中,中国已连续7年位居337调查涉案国家(地区)的首位。在中国已加入WTO 而无法实施关税壁垒的今天,非关税的知识产权贸易壁垒已经并将继续成为中国企业产品进入美国市场时必须正视和面对的现实。因此,更应当注重对337条款内容的研究,提高对337条款的认识和理解。本文是笔者对“国内产业要件”的理解,因此亦从这方面得出一些针对337条款的应对启示: 1、建立和加强预警机制,完善相关法律。 可以说“国内产业要件”标准的制定和重要修改(见表3),都过分关注了国家利益,其目的都是为美国企业能在竞争中更占优势,国内产业的适用与美国经济形势紧密相关,已经成为一种新的、更有效的贸易保护手段。337条款诞生于1929-1933年美国经济大萧条中,337调查的数量在历史上有两个高峰期,1983年的43件,以及2010年的56件、2012年的69件(见图2),均是美国经济发生危机且尚未复苏的关键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