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机动车交强险立法中的争议及其完善】交强险的立法目的
2020-01-01 00:00:00私享空间
【摘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财产损失,无论被保险人是否负有责任,保险公司均依法在责任限额内予以
【摘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财产损失,无论被保险人是否负有责任,保险公司均依法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法律法规的实施对于我国道路交通安全保障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制度价值。本文尝试性地就我国机动车事故责任强制险的立法不足以及完善提供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机动车,保险,交强险 引言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社会机动车保有量的激增也客观上加剧了交通事故的发生概率,有的时候往往光靠肇事者或者车主个人之力往往无法使得受害人得到及时、足额的赔偿,而责任保险特别是“交强险”的出现能够最大限度的解决这一问题,通过保险公司赔付强制保险金,极大程度上缓解了被保险人的经济负担使得受害人能够得到较为及时和有效的救助,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但是不可否认,受制于各种不利因素,我国“交强险”制度还存在一些不足和亟待完善的地方,本文尝试就我国机动车事故责任强制险的立法不足以及完善提供自己的看法。 一、交强险概述 在我国,“交强险”这个名词来自2006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简称。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顾名思义,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是具有强制性的责任保险。强制责任保险就是法律强行建立的责任保险,其特点就在于法律有特别规定,投保人(被 ……此处隐藏2657个字…… .com/update/" target="_blank" class="keylink">合同当事人的受害人有了突破合同相对性原理直接面对保险人的正当理由,同时保险人也获得了参与受害人与保险人之间侵权诉讼的法律资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若保险人将保险赔偿支付给被保险人后,受害人的利益可能会因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或者失踪,或者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合谋等等非受害人主观能控制的原因而得不到赔偿,这也是对受害人最大的不公平。 在之前的相关法律中并没有规定第三者直接请求权,而2009年颁布的新《保险法》第65条第2款规定,受害第三人在被保险人怠于向保险人请求支付保险金时,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有的学者认为,立法者显得较为保守,既没有区分任意责任保险与强制责任保险,也没有以此为基础区分不同情形下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行使条件,也明确受害第三人行使直接请求权的全部条件和受害第三人行使直接请求权的名义,更没有明确该直接请求权是对所有的责任保险均生效还是仅仅对任意责任保险有效;同时《保险法》规定的条件限制过于严格,请求权的主体基本上仍是被保险人,有可能会使受害第三人无法获得有效的救济,例如,在交强险中,如果被保险人在肇事后受伤或死亡,无法主张保险金的赔付,而不是“怠于”主张,因此无法启动一般的理赔程序。 三、国外交强险立法中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