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保障公民权利得以正常行使 [中、日公民体育权利的法律保障分析研究]
2020-01-01 00:00:00私享空间
中图分类号:G812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9328(2012)07-000-01 摘 要 在世界范围内,公民体育权利的提出到立法予以保障仅仅具有几十年的历史。以我国和日本关于公民体育权利保障的法律规范为分析视
中图分类号:G812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9328(2012)07-000-01 摘 要 在世界范围内,公民体育权利的提出到立法予以保障仅仅具有几十年的历史。以我国和日本关于公民体育权利保障的法律规范为分析视角,以全面比较分析我国公民体育权利的法律保障现状、日本公民体育权利法律保障的现状为目的,同时分析论证中日公民体育权利法律保障的异同,为提出完善公民体育权利保障提供制度建构基础,并提出公民体育权利法律保障的初步构想。
关键词 公民体育权利 立法现状 法律保障 一、公民体育权利研究概述 学界对于“公民体育权利”的研究主要有两种具有代表性的表述:一是将公民体育权利笼统地表述为:“由宪法和法律所保障的,人们能够通过接受体育教育、进行体育锻炼和参与体育竞赛的方式,获取身体健康和精神满足之利益的意志和行动自由”。二是从公民体育权利词源的进路出发,指出《体育运动国际宪章》所规定的“每个人具有从事体育运动的基本权利,这是为充分发展个性所必需的。”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公民体育权利的内涵应当包括公众及体育职业运动员在从事体育活动时,所享有的受益资格、行为及意志的自由支配以及权益受侵害时获得法律保障的可能。 二、我国与日本公民体育权利法律保障的现状研究 (一)我国公民体育权利法律保障的现状 1.宪法。依据宪法学原理,宪法是母法。学界从该条规定出发,推衍出公民体育权利的权源和现实保障的宪法依据,但显而易见的是如此表 ……此处隐藏2226个字…… 的程序设置,将国家和地方的具体资助进行了定量的规定,并且予以监控,以达到实际保障公民体育权利的制度目的。 第三,从司法方面来看,国家法是从外部保护体育的监护人,而固有法是从体育本质的组织形成。体育国家法的法源来自于宪法、民法、刑法等国家法。中日两国关于体育法律责任的规定类似,一方面是由于体育争议和纠纷的解决具有共同意义;另一方面是两国都缺乏对于公民体育权利的明确界定,而这正是公民体育权利保障制度建构中亟需解决的核心问题。 参考文献 [1] 《中华法学大辞典》编委会.中华法学大辞典[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 [2] 张厚福.体育法理[M].北京:人民体育出版社.2001. [3] 汤卫东.体育法学[M].南京: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 [4] 国家体育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规汇编2000——2002[S].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