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债权人保护的公司清算制度之完善]如果企业面临清算,投资者和债权人
2020-01-01 00:00:00私享空间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对于我国公司法第十章(公司的解散和清算)做了补充和完善,使得我国的公司解散和清算制度更具可操作性。在我国的公司清算制度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对于我国公司法第十章(公司的解散和清算)做了补充和完善,使得我国的公司解散和清算制度更具可操作性。在我国的公司清算制度中,债权人保护处于何种状况是本文关注的重点,并从债权人保护的视角对我国的公司清算制度作一深层解读,以明确其中的得与失。
关键词:公司清算 债权人保护 公司法 公司作为法人,犹如自然人同样存在生与死的问题。公司的生,涉及的是公司设立的制度;公司的死,涉及的则是公司的清算制度。本文所称公司的清算仅指公司法所规定的非破产清算。综观我国的公司清算实践,现状实在令人堪忧。有的公司突然人间蒸发,债权人索债无门、无从实现债权;有的公司虽然解散后进入清算但清算久拖不决,债权人一催再催、无望实现债权;有的公司进行虚假清算之后注销公司,债权人即便惊觉、也无法实现债权。以上诸多情况中,债权人的利益受损可谓首当其冲。而在市场经济中,债权人若得不到充分保护,交易安全便无从谈起,交易的效率势必大大下降。由此,我们要高度重视债权人的保护,打造安全的交易环境、提升交易效率,并在此一理念的指引下去完善我国的公司清算制度。 一、公司债权人的界分及其在公司清算程序中的定位 以民法的视角来看,公司债权人的概念似无特别之处,其分类也多种多样。 首先,可以根据民法对债的基本分类来加以认识。民法对债往往划分为契约之债和非契约之债。前者系基于当事人的自愿,又称为自愿之债或者主动之债。后者系非基于 ……此处隐藏2656个字…… 1505.com/" target="_blank" class="keylink">申请组织清算组的权利而公司法解释(二)第7条则进一步明确债权人申请组织清算组的三种情形。公司法解释(二)第9条则赋予债权人申请更换清算组成员的权利。这样的规定,对于公司解散后不进行清算、拖延清算及违法清算的情况做出了一定的处理,实现了对债权人最初层面的保护。 第二,设置严格的程序,以确保清算中公司的责任财产得到最大限度的扩张。譬如,公司法解释(二)对未知债权人进行公告的方式做出了明确规定,以防止公司清算时以各种方式规避该项义务。譬如,关于清算组的职权同时也是其职责,公司法及其解释(二)均做了较为严格且详细的规定。此外,在公司法解释(二)第16条设置了法院组织清算的期限原则上为6个月,借此以防止清算久拖不决现象的出现。 第三,对清算义务人和清算人课以较为严格的义务,作为其后盾并且规定了较为严厉的法律责任,以此来强化对债权人的保护。譬如,公司法解释(二)最大的一个亮点就是用相当大的篇幅设定了有限公司的股东、股份公司的董事或控股股东作为清算义务人不同情形下所可能担负的民事责任。此外,对于公司法第190条设定的清算组成员作为清算人所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这样的原则性规定,公司法解释(二)也做了细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