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所有权保留中买卖双方的权利 所有权包括哪些权利
2020-01-01 00:00:00私享空间
摘 要:出卖人行使取回权并不直接导致合同的解除,而是一种就物求偿权。虽然此时出卖人仍然是标的物法律上的所有权人,但其此时不能行使“所有权”,只能基于合同约定行使债权,要求买受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合
摘 要:出卖人行使取回权并不直接导致合同的解除,而是一种就物求偿权。虽然此时出卖人仍然是标的物法律上的所有权人,但其此时不能行使“所有权”,只能基于合同约定行使债权,要求买受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金。
关键词:所有权保留;取回权;期待权 中图分类号:DF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2)24-0259-01 一、出卖人的权利 (一)对出卖人“所有权”的限制 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在当事人之间具有法律效力,在买受人未能完全支付价款或履行全部约定义务情况下,虽然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但在法律上,出卖人仍是标的物所有权人。此时出卖人对标的物享有哪些权利,我国立法并无规定。笔者人为,出卖人“所有权”受到以下两个面的限制:一方面,出卖人不能行使标的物占有、使用、收益的权能。显然,买卖合同之本意就在于出卖人转移所有权而获得价款,买受人支付价款而获得物的所有权,虽然出卖人保留了所有权,但标的物已经交付给买受人,事实上标的物占有、使用、收益权均已经转移给买受人,故出卖人尽管在法律上为标的物名义上的所有权人,但其不能行使占有、使用、收益的权能。另一方面,出卖人也不能行使对标的物的处分权,不能再次将标的转让他人或在标的物上设抵押权等。因为,虽然出卖人在法律上为标的物所有权人,但这种所 ……此处隐藏1970个字…… 定期限内享有回赎的权利,即回赎权。出卖人行使取回权后,为保护买受人利益,应当给买受人一定期限,在此期限内,买受人只要履行了约定的价款给付义务或约定其它义务,就意味着当事人之间交易障碍的消除,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将标的物返还给买受人。如果买受人放弃回赎权的,则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再次将标的出卖,出卖人也可主动将标的再次出卖,再次出卖所得价款在支付必要的出卖费用后,用来清偿买受人尚欠的价款,如仍有剩余的,应当返还给买受人,不足的,应当由买受人继续清偿。 (二)所有权期待权能否转让 关于买受人期待权能否转让,即买受人在完全支付价款或履行约定义务前能否将标的物转让他人?对此,笔者认为,虽然买受人已经占有、使用并实际享有标的物收益权,但买受人对标的物在法律上不享有所有权,其享有的所有权期待权也只是一种法律上的期待利益,这种期待利益能否实现尚处于不确定状况,而且出卖人对标的物还享有取回权,因此,买受人不能独立处分标的物,即买受人的所有权期待权不能转让,买受人以自己名义将标的物转让第三人的行为也是无权处分行为。同样,买受人在该标的物上设定抵押权、质权行为也是无权处分行为。 参考文献: [1]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1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