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_企业社会责任内涵的发展
2020-01-01 00:00:00私享空间
虽然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和实践已经有了很大的发展,并逐渐被人们所接受,然而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到目前为止众说不一,其原因是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比较广泛,涉及到的内容也比较丰富,学者可以从多个角
虽然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和实践已经有了很大的发展,并逐渐被人们所接受,然而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到目前为止众说不一,其原因是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比较广泛,涉及到的内容也比较丰富,学者可以从多个角度进行探讨和研究,并不能说明哪个观点是正确或哪个观点是错误的,因为每个学者所提出的观点,在微观上可能受到个人理解能力、文化程度以及信仰等因素的影响;宏观上可能受到时代背景、地域文化以及法律法规等因素的影响。所以在探讨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时,应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解析。国内外学者以及不同的研究机构都提出了相应的观点,具体如下。
现在理论界普遍认为,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最早于1924年由英国学者欧利文·谢尔顿在美国考察企业时首先提出,在其论文“The Philosophy of Management”中也被着重提出,是第一次从学术角度提出的概念。其基本含义是指企业应该对可能影响到社会、环境及自然界其他实体的所有行为负责。 1953年,由“企业社会责任之父”的霍华德·鲍恩(Howard Bowen),在著作《商人的社会责任》中首次阐述了现代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他认为“商人有义务按照社会的目标和价值观的要求,制定政策,做出决定,以及采取行动”,这个定义开启了学术界对企业社会责任研究的热潮。 20世纪60年代以后,企业社会责任引起了国外学术界的重视,如1963年,约瑟夫·麦奎尔提出了一个从企业的经济和法律义务角度中看待企业的社会责任:具有社会责任观念意味着企业不仅具有经济和法律义务,而且还应具有某些超出这些义务之外的对社会的责任;1967年,戴维斯也提出了著名的“责任铁律”,其内容是责任和权力应是相伴而行的。除此之外,他还首次将企业社会 ……此处隐藏2928个字…… et="_blank" class="keylink">法律责任论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由于某些领域内法律规制不完善或法律尚未涉足而需要企业承担的社会责任。 附属原则论认为,企业作为社会构成的小部分必须接受社会管理者——政府的干预和管理,企业社会责任是积极配合政府实现广泛的社会目标的要求。 社会契约论认为,企业自成立固有的假定和期望,即企业的责任;利益相关者试图根据企业活动影响或影响企业活动的团体或利益团体来界定广义的企业社会责任。 2 概念属性差异 各学科对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的属性理解也不相同,具体如下。 经济学视角的观点认为,企业在从自由市场经济获得利益的同时应该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诸如企业生产过程造成的环境问题,必须由企业承担对应的责任。 法学视角的观点认为,企业作为法人组织,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体,即企业的社会责任既包括从市场获取利益的权利,也包括承担社会责任的义务,二者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社会学视角的观点认为,社会是一个多元有机体,企业是社会的基本成员,具有社会属性。 道德学视角的观点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行为之中应该遵循的基本市场秩序、公序良俗的道理和准则,企业将社会共同遵守的发展、规律变成自己的内在要求。 由于上述原因,使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没有统一的认识,每个理论学派、学者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认识虽然不同,但其根本相同点就是认为“企业应该承担社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