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企文库

当前位置:首页 > 关于我们 > 私享空间

私享空间

[关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思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功能分析

2020-01-01 00:00:00私享空间
                                                                                                                   【摘要】惩罚性赔偿制度又被称为示范性赔偿或报复性赔偿制度,故其对于赔偿金额的确定就不限于受害人的损失。我国目前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规定只解决了有没有惩罚的问题,却起不到惩戒的作用,其惩罚力

  【摘要】惩罚性赔偿制度又被称为示范性赔偿或报复性赔偿制度,故其对于赔偿金额的确定就不限于受害人的损失。我国目前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规定只解决了有没有惩罚的问题,却起不到惩戒的作用,其惩罚力度的不足、适用情形的严苛,极大地削弱了惩罚、惩戒及示范的作用。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制度 赔偿金额 适度性

  与一般过失损害不同,在一些特定领域如消费领域、公平交易领域、合同领域,当出现恶意的欺骗等行为来获取非法利润时,应该在更大程度上弥补受害人损失或应该对施害人予以惩戒,这是一种自然而然的想法。然而面对同一个问题,不同国家间处理方式却有很大差异。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条件

  惩罚性赔偿制度起源于18世纪的英国。当初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是为了弥补民事责任制度中欠缺的对精神损害的赔偿,也可以说最早的惩罚性赔偿实际上就是精神赔偿。不过由于惩罚性赔偿适用条件上的灵活,即使在各国已建立起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情况下,惩罚性赔偿制度仍具有旺盛的生命力。惩罚性赔偿制度被称为示范性赔偿或报复性赔偿制度,是指在受害人实际损害之外,即物质损害和非物质损害之外由侵权人支付给受害人的赔偿。

  大陆法系国家基本秉承民事责任的补偿性赔偿原则,认为民事责任不具有惩罚功能。我国1987年颁布实施的《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确定了我国侵权责任补偿性赔偿的原则。不过两大法系的这种区别只是一种大致上的区别,普通法系对于惩罚性赔偿的使用有着严格的限制,而大陆法系国家也并不完全排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使用,也会在一些案件中通过增加预防性惩罚来实现侵权行为法的补偿功能。惩罚性赔偿制度与补偿性赔偿制度的最根本区别是后者是为了弥补受害人因为侵权遭受的损失,补偿金额以受 ……此处隐藏4443个字…… 返还,就必须举证损失的存在了。从几倍价款到十倍似乎是一种进步,但是由于食品直接关乎人的生命健康,而食品价格其实很低,不良食品带给人的损失却是巨大的,这时候采用食品价格而不以被举证的损失为计算倍数的标准,可以说是相当奇怪的计算方法。《侵权行为法》规定“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一方面要求侵权人的故意,一方面又要求造成受害人的死亡或健康严重损害,这个适用情形太严苛了。

  结语

  整体上来说,我国目前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规定只解决了有没有惩罚的问题,但是却达不到惩戒的作用。其惩罚力度的不足、适用情形的严苛,极大地削弱了作为惩罚性赔偿的惩罚和惩戒作用。这样的规定甚至可以说动摇了人们对于惩罚性赔偿制度本身的信心。适度扩大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范围,在人身权、知识产权、国家赔偿等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对于赔偿金额的标准要既能实现惩戒的目的又不会造成过度威慑:“如果赔偿远远高于损害,威慑将会过度,加害人会把他们的行为缩至不适当的程度,即使所得利益超过了损害,他们也不会从事该种行为,结果导致有益行为也被阻止”。类似我国台湾地区的规定就是一个赔偿标准适中的例子。笔者认为可以考虑在如消费领域和食品卫生领域规定,没有造成损失的,按价款的二倍和十倍返还,造成损失的按实际损失的三倍返还。因此建立一个覆盖面较广,赔偿标准适当的惩罚性制度对于制裁和预防市场经济中的不诚信行为,重塑公平社会有着重要的意义。

  (作者单位:贵阳学院)

文章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