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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修改对监所检察工作的挑战及应对:新刑诉法后驻监检察室管辖权

2020-01-01 00:00:00私享空间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738(2012)07-0141-01  摘要:新刑诉讼法的修改更加明确体现了人权保障理念,其诉讼制度和程序设计也更加民主、科学,为监所检察部门更好地履职提供了立法支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738(2012)07-0141-01  摘要:新刑诉讼法的修改更加明确体现了人权保障理念,其诉讼制度和程序设计也更加民主、科学,为监所检察部门更好地履职提供了立法支持。但同时也给监所检察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本文分析了监所检察部门迎接挑战亟待解决的问题,并对如何加强监所检察工作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新刑诉讼法;监所检查工作;挑战;问题;对策

  刑事诉讼法修订的条文中涉及检察机关监所检察工作的修改,更加明确体现了人权保障理念,诉讼制度和程序设计也更加民主、科学,为监所检察部门更好地履职提供了立法支持。与此同时,也给监所检察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

  一、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给监所检察工作带来的新挑战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修订的条文中直接或间接涉及监所检察工作的共有30多条,包括增加了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参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职责,规定了监所检察部门刑罚变更执行事前监督的职责,进一步明确了监所检察部门羁押期限监督和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任务,新增监所检察部门对强制医疗机构的执行活动的监督职责等,给监所检察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

  第一,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监所检察部门刑罚变更执行事前监督的职责,但对后续的规定不够完善。现行刑诉法规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这是一种典型的“事后监督”,发现错误后纠正难度大。新刑诉法第25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决定变更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新刑诉法这一规定实现了从“事后监督”到“同步监督”的转变,在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之时,就介入检察监督,增加了监督环节,实现从结果监督向 ……此处隐藏2520个字…… 改后刑事诉讼法的措施,保证监所检察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是要完善相关监督制约机制。当前,检察机关要以新刑诉法为依据,主动做到事前、事中、事后“三个同步”,拓宽监督范围,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对暂予监外执行全过程和各环节的监督。建立发现机制,督促看守所主动呈报相关材料,通过列席看守所会议,与看守所微机联网实现信息共享等方式,实时掌握暂予监外执行信息,实现动态、同步监督;建立审查机制,通过查阅案件材料,向在押人员及看守所医务人员了解情况等措施,审查暂予监外执行的实体和程序合法性;建立处理机制,事前、事中发现问题的,通过提出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等形式直接向看守所提出意见,“事后”发现问题的,按照法律规定程序,直接或报请上级院向批准或决定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三是要配齐配强监所检察人员,加强监所检察队伍建设。应当增加监所检察的人员编制,配齐配强监所检察人员,保证能够完成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监督职责和任务。同时,要加强对监所检察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增强监所检察人员开展同步录音录像、使用和操作与看守所监控联网设备的能力,着力提高监所检察人员的法律监督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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