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产是以保护 哪一方的利益 欧美跨国破产中“主要利益中心”适用的差异性分析
2020-01-01 00:00:00私享空间
【摘要】欧盟及美国都将“主要利益中心”作为确认跨国破产管辖或承认跨国破产域外效力的连接点,欧盟对“主要利益中心”的确认具有更多的确定性因素,主要表现在对“注册办事处-COMI”这一推定及“第
【摘要】欧盟及美国都将“主要利益中心”作为确认跨国破产管辖或承认跨国破产域外效力的连接点,欧盟对“主要利益中心”的确认具有更多的确定性因素,主要表现在对“注册办事处-COMI”这一推定及“第三人明知”要件的适用上,较美国赋予其更多的参考分量;两者的差异源于欧盟特殊的政治结构及《破产程序规则》与《美国破产法》所移植的联合国《跨国破产示范法》适用对象的不同。
【关键词】跨国破产 主要利益中心(COMI) 注册办事处 “主要利益中心”(Center of Main Interest,以下简称“COMI”)源于1995年欧盟《破产程序公约》(以下简称《破产公约》),此后被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1997年《跨国破产示范法》(以下简称《示范法》)采纳。2005年,美国全面移植《示范法》,将其作为单独部分规定于《破产法》第十五章。至此,欧美两大经济体均以COMI为核心,将COMI作为确认跨国破产管辖或承认跨国破产域外效力的连接点,建立起一套全新的现代跨国破产法律制度。 虽然欧盟及美国跨国破产制度均源于国际贸易及跨国投资蓬勃发展的历史背景,但法律制度及政治、经济、社会状况的差异,导致COMI在欧盟及美国司法实践中理解和适用上的差异性及复杂性。特别是当债务人的经营活动涉及数个国家,而其对公司的控制及管理……此处隐藏2689个字…… .rhlawyer.com/" target="_blank" class="keylink">法律解释及适用上的分歧。Lewison指出COMI的重要目的之一在于为债权人提供确定性及可预见性,破产条例前言第十三条意味着COMI应该有一个客观且能被第三人明知的标准。如果每个交易进行前都要对潜在的事实进行调查以确认是否与表面事实一致,那将是一个不现实的证明负担。 “第三者明知”要件适用上的差异。“第三者明知”这一要件在欧盟对COMI的认定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其主要意图在于为第三者提供一种COMI的确定性和前瞻性,只要第三者认为某一公司的“注册办事处”为其“利益的经常管理地”,那么“注册办事处”就从法律上被认定为公司的COMI,不管该“利益的经常管理地”是否与事实相符。譬如,一个公司的办事处注册地虽没有业务,但公司通过制造假象,让公众认为其业务是在办事处注册地开展。这种情况,按欧盟《破产条例》,该地因其“被第三人明知”,几乎是确定性地被认为是COMI的所在地。也就是是说该“假象”对适用欧盟破产条例的法院是有约束力的。但美国《破产法》第十五章没有类似欧盟《破产条例》前言第十三条的规定,所以法院在确认COMI时,不会受“第三者明知”这一要件的束缚,法院可以通过其他证据来揭穿“假象”,从而确定债务人COMI的真实所在地。此时,债务人的“总部职能”等成为确认COMI的具有高度关联性的因素,美国法院认为,这些因素不能因缺少第三者的“明知”而被忽略,如果仅仅因为缺少第三人的“明知”就被忽略,那么COMI很可能会成为上述“欺诈”行为的工具,法院不能被表象蒙蔽,而应找出债务人COMI的真实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