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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对老年人实行优待的规定] 老年人优待

2020-01-01 00:00:00私享空间
                                                        【摘要】:  敬老、养老、助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内容。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中发〔2000〕13号)精神,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
【摘要】: 敬老、养老、助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内容。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中发〔2000〕13号)精神,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适应我*人

  敬老、养老、助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内容。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中发〔2000〕13号)精神,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适应我*人口老龄化的发展形势,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持有*人民政府制发的《***老年人优待证》的老年人,在我*行政区域内享受下列优待服务;

  (一)国有各类公园、风景名胜区、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纪念馆等场所,免购门票进入,但上述场所举办大型经营性活动期间除外;

  (二)国有体育场(馆)、游泳池、影剧院周一到周五,购半票入场;

  (三)在县级以上医院就医,优先半价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同时享受医院实行的其他优待规定;

  (四)优先购买火车票、飞机票、长途汽车票,优先上下火车、飞机,乘坐城市公共交通车辆按起步票价购票;

  (五)公证处、律师事务所免费提供法律咨询,或者按有关规定,提供法律援助;

  (六)免费使用收费公共厕所;

  (七)其他优惠政策和优待服务。

  为老年人提供 ……此处隐藏1171个字…… ">单位、场所,都应当在入口处、收费处、营业室等适当位置为老年人提供优先服务、凭证优惠及免费等内容的明显标志。

  第七条商业、饮食、维修、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电信、银行等各类服务行业及其他与老年服务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应根据行业特点和单位情况,做出优先为老年人提供服务并给予优待照顾的承诺。

  以上部门就服务项目及条款与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签约,新闻媒体应及时进行宣传报道,并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

  第八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民,都应当按照本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的责任和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取消老年人应该享受的各项优待。对不按本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由当地政府责令其改正,并进行批评教育;对不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九条各地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增加对老年人优待的内容。

  第十条本规定由*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200*年*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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