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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中农民权利保障机制的思量] 土地使用权转让

2020-01-01 00:00:00私享空间
                                                                                                                   一、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中农民权利流失的现实困境  要保障土地使用权流转中的农民权利,首先必须从法理上明晰农民对农村集体土地究竟有哪些法定权利,并以此为据考虑目前我国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中

  一、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中农民权利流失的现实困境  要保障土地使用权流转中的农民权利,首先必须从法理上明晰农民对农村集体土地究竟有哪些法定权利,并以此为据考虑目前我国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中农民权利流失的现实状况与成因。依据我国《宪法》、《土地管理法》、《农业法》、《物权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有关农村土地产权的法律法规,农民既依法享有农村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处分权和收益权,同时也依法享受民主管理权和社会保障权。然而,上述农民的法定权利在目前的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流转中面临土地物权虚化、土地收益权受损、民主管理权弱化、社会保障权缺失等现实困境,导致失地农民缺失了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享发展成果的机会,其结果必然影响社会公平、加剧社会矛盾、诱发社会冲突。

  土地物权虚化。农民的土地物权是指农民依法获得的对农村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具体体现为农民对承包土地的自主经营权、自愿处置权和使用收益权。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第一百二十八条又规定“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农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在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过程中,不得侵犯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2008 年《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再次强调“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

  然而,由于我国《宪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等 ……此处隐藏2681个字…… 使用权流转价格偏低首先归因于土地流转中的价格形成受行政因素干涉,缺乏市场化的价格调节机制。一些乡镇或村级组织出于“政绩”考虑,不顾农民意愿和利益,以强制性的非市场价格和非地租的不等价补偿方式将集体土地转给现代农业经营者( 业主) ,同地不同价的现象普遍出现; 也有某些基层组织利用农民的分散性和“搭便车”心理使农地流转决策权集中到自己手中,为少数人的利益而签订较低的流转价格。其次要归因于业主有意设置的价格陷阱。一些业主利用农民重视近期收益而忽略了远期收益的误区,在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时,以当期的土地产出效益为基数签订固定的农地流转价格,缺乏随土地经营收益增加而调整的价格正常增长机制,必然导致农民远期收益受损。还有一些业主擅自改变流转土地的用途,建造永久性固定建筑物,使农民还要额外承担土地复耕的费用。一旦农民意识到这些远期收益受损,就会不履行合约,要求提前收回承包地,由此引发土地流转双方的矛盾冲突。并且,由于农业经营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同样存在,业主在经营收益较差时,也会要求降低租金,甚至拖欠租金,引发双方的矛盾冲突,导致农民土地收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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