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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驻人员进出境自用机动车辆办理须知] 进出境物品超过自用

2020-01-01 00:00:00私享空间
                                                        【摘要】:  “常驻人员”指经公安部门批准进境并在境内连续居留一年以上(含一年),期满后仍回到境外定居地的外国公民、港澳台地区人员、华侨,适用于在国(私)有企业(公司)长期工作非居民长期旅客。具体指境外企业、新闻
【摘要】: “常驻人员”指经公安部门批准进境并在境内连续居留一年以上(含一年),期满后仍回到境外定居地的外国公民、港澳台地区人员、华侨,适用于在国(私)有企业(公司)长期工作非居民长期旅客。具体指境外企业、新闻机构、经贸机构

  “常驻人员”指经公安部门批准进境并在境内连续居留一年以上(含一年),期满后仍回到境外定居地的外国公民、港澳台地区人员、华侨,适用于在国(私)有企业(公司)长期工作非居民长期旅客。具体指境外企业、新闻机构、经贸机构、文化团体及其他境外法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在境内设立的并在海关备案的常设机构内的工作人员;在海关注册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内的人员;入境长期工作的专家。常驻人员可以进境机动车辆,每人限1辆。经申请准予进境的机动车辆海关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征税。

  一、提出申请

  常驻人员进出境自用机动车辆,应当由本人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向金华海关提交书面申请。委托他人办理的,需出具有委托双方亲笔签名的书面委托材料,并提供受委托人的身份证件。

  二、进境手续

  上述人员办理进境机动车辆审批手续,必须确认车辆到港后,列明车辆情况,再到海关提出申请,填写《自用物品申请表》(下称《申请表》),一式四份,并本人签字后交海关,同时向海关交验下列单证正本及复印件:

  金华海关自接受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答复。

  1、身份证件:申请人有效《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

< ……此处隐藏1679个字…… 常驻人员进境机动车辆,应当自海关放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携带进境的机动车,持进境海关的回执关封和原办理进境审批的相关材料(正本)到杭州海关监管处行邮监管科,申领《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办理机动车辆牌照申领手续。“机动车辆”是指摩托车、小轿车、越野车、9座及以下的小客车。

  六、监管期限

  常驻人员征税进境的自用车辆自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结车辆登记手续之日起1年后,方可准予转让过户。常驻人员转让征税进境自用车辆,应当事先向其杭州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交验身份证件、长期居留证件、进境机动车辆《机动车辆行驶证》、所在常驻机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常驻机构备案证》或者所在外商投资企业的《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杭州海关核准后,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常驻人员凭此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有关车辆转让过户手续;对未满1年或者无法提供有关单证的,海关一律不准转让。

  七、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6月26日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2004年6月16日海关总署令第116号发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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