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利性组织财政补贴监管制度研究】 财政补贴制度建议
2020-01-01 00:00:00私享空间
一、营利性组织财政补贴的“双刃剑”性质 (一)营利性组织财政补贴的积极作用 大量研究证明,如果政府能够正确运用营利性组织财政补贴这一调控手段优化配置公共资源,则能修正市场失灵,刺激具有正
一、营利性组织财政补贴的“双刃剑”性质 (一)营利性组织财政补贴的积极作用 大量研究证明,如果政府能够正确运用营利性组织财政补贴这一调控手段优化配置公共资源,则能修正市场失灵,刺激具有正外部性行业增加供给。具体来说营利性组织财政补贴的积极作用包括促使经济发展、加强国家或地区经济竞争力、实施产业发展政策、增加就业、提高社会整体福利水平、维持财政收入增长、维护地区形象等。
(二)营利性组织财政补贴的消极影响 营利性组织财政补贴是一把“双刃剑”,在利用其积极效果的同时,也应看到其可能存在的消极影响。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分析,营利性组织财政补贴资源配置是一个典型的“委托——代理”问题,因而不可避免存在“代理成本”,该成本集中体现为因设租寻租而导致政府失灵。在营利性组织财政补贴资源配置的“委托——代理”关系中,作为代理人的政府官员是理性经济人,不仅存在个人利益需求,也存在履职上的有限理性,因此,政府官员的行为必然存在偏离公共利益目标的风险。如果营利性组织财政补贴的过程和使用缺乏科学合理的权力配置,势必使权力因缺乏监督和约束而产生设租现象,甚至出现挪用、挤占、转移、私分财政资金的行为。因财政补贴资源的稀缺性和无偿性,当作为代理人的政府官员设租,作为受益者的营利性组织必然寻租。当营利性组织作为寻租者,与财政补贴资源配置权行使者——设租者结合起来的时候,财政补贴就难以避免被部分利益集团所垄断,被用于寻租活动而浪费、被用于行贿而转移,最终导致公共财政社会成本增加、财政资金运用的效率损失,社会福利减少,使营利性组织补贴不仅难以克服市场失灵,反而不可避免地陷入“政府失灵”的尴尬境地等。 二、加强监管是抑制营利性组织财 ……此处隐藏3322个字…… 公共资源配置给营利性组织而非直接生产供给公共产品,其行为属性类似于投资,即通过当期有限的投入获得未来期间更多更持久的财政收入。因此对企业组织接受财政补贴后当期和以后期间财政收入的贡献增量进行考量是必不可少的。 (四)贯彻营利性组织财政补贴信息披露制度 财政补贴从营利性组织角度定性是营利性组织从政府无偿获得的货币资产和非货币资产,从政府的角度虽然不是国家作为财产所有者代表对营利性组织的投资行为,但实质是政府作为社会管理者的一种“投资”行为,希望通过财政补贴实现政府的某些目标,所以从帕累托最优出发,政府应将公共资金补贴给最能实现政府目标的营利性组织。因此,财政补贴应该在补贴项目、申报条件和程序、申报时间、资金使用要求和预期达到目标等方面充分公开,以吸引能充分实现财政补贴目的的组织参与财政补贴的竞争过程,唯有如此才能降低政府与营利性组织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克服补贴过程中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总之,营利性组织财政补贴是把“双刃剑”,加强对它的监管,不仅能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而且能有效抑制它的消极影响。 (作者单位:河南财经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