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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美学中的自律论和他律论_音乐美学中的“自律”与“他律”

2020-01-01 00:00:00私享空间
                                                                                                                   把音乐哲学或者音乐美学进行自律与他律的划分应该是伽茨着眼于音乐美学的主要流派的划分而借用的一个普通美学(来自康德)的标准。这样的一个借用,一方面为音乐美学主要的流派进行分类提供了—个简

  把音乐哲学或者音乐美学进行自律与他律的划分应该是伽茨着眼于音乐美学的主要流派的划分而借用的一个普通美学(来自康德)的标准。这样的一个借用,一方面为音乐美学主要的流派进行分类提供了—个简约的坐标系,另一方面彰显出自舒巴特创造‘音乐美学’这个概念以来,人们对于音乐美学理解的悬殊。对于音乐是什么,音乐美是什么,关于音乐的内容与形式、现象与本质等等一系列的问题并没有因伽茨的自律与他律的划分而清晰,相反,在现代与‘后现代’并存的语境中,若不是固执地信仰般地选定某—个固定的基础,理解音乐似乎就成了一件不可能的事情。本文尝试以一种我们称之为历史主义的感性论的观点,立足“为音乐而音乐”的视角,对音乐美学的所谓自律与他律做一种辩证统一的理解。

  一、音乐美学中“自律”与“他律”的争论

  自伽茨“引进”康德的“自常”与“他律”这两个概念以来,迄今80年间,音乐的自律与他律问题之争就一直没有停息过,现在学界仍没有一个统一的共识。有的学者把音乐的自律与他律属性简单固化并对立起来,认为音乐要么是自律的要么就是他律的,非此即彼,没有第三种可能。而有的学者则把音乐美学的自律与他律之争看做是二元对立的思维方式的结果,提倡抛弃二元对立的思维方式,从音乐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此两大根本属性人手来把握音乐的自律与他律的双重本质。而问题在于这种解决方式仍然陷于二元对立的思维方式之中,而且,由于对音乐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关系问题不能给出一个令人信服的解释,从结果上来看就仍然是一种二元对立的思维模式。此外,对于“内容—形式”这样的区分的批判也难以超出二元对立的思维模式。很多提倡对音乐的自律与他律作辩证统一式的理解也没有超出阿多诺“否定的辩证法”式的理解,而这种理解 ……此处隐藏3057个字……  一般情况下,这两个命题是非此即彼的,也即对于音乐来说,其本质要么是由于自身而决定的,要么是由于外在于自身的其他因素而决定的。除非是持一种双重本质的观点,这两个命题是可以兼顾的,即音乐的本质是由于其自身和外在于自身的因素决定的。当然,还有一种就是黑格尔式的理解:音乐(甚而是艺术)只是绝对精神的自身发展的过程中的—个环节,在音乐的精神(理念)发展自身的过程中,自我否定产生出与其相对立的对象进而过渡到下—个环节。这样—来,音乐的本质就不再是固化的东西而成为流变的甚而是自身成长的—个过程。正如阿多诺所说,“另则,黑氏美学把艺术的精神实体视为本质的限定特征。”只有立足这个过程的全体才能看清其本质。因此阿多诺评价道:“在康德那里,发端于必然性意义,但同时由否定必然性之存在的歧义性解释,与黑格尔那种试想从内部、而非从外在主观性组成方式来理解艺术的较为摩登的志向相比,更切合审美经验。”因此,就黑格尔而言,从逻辑上来讲,把音乐的“自律”与“他律”作一辩证统一式的理解可以自圆其说,但是其逻辑的起点却是建立在客观唯心主义的基础之上的。作为内容的辩证法,其自身所具有的历史性与逻辑性的统一固然还可以得到论证,但是其源头的‘客观’(即绝对精神神)然脱不开柏拉图式的理念的预设。所以,真正形成对音乐的“自律”与“他律”的辩证统一的理解,必须超越黑格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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