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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的和解和调解制度 [现行税务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2020-01-01 00:00:00私享空间
                                                                                                                   摘要:税务行政复议制度是行政复议在税务机关的具体化,但现行的税务行政复议存在着复议机构缺乏中立性、提起复议存在限制性条款、税务行政复议与税务行政诉讼脱节等现象,为此,结合以上问题,就如何设立

  摘要:税务行政复议制度是行政复议在税务机关的具体化,但现行的税务行政复议存在着复议机构缺乏中立性、提起复议存在限制性条款、税务行政复议与税务行政诉讼脱节等现象,为此,结合以上问题,就如何设立独立的复议机构、取消复议提起的限制性条款等问题展开论述并提出建议,为税务行政复议制度不断完善进行积极的探索。

  关键词:税务行政复议 附加限制性条款 独立复议机构

  税务行政复议是我国行政复议制度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行政复议在税务机关的具体化与专业化,是依法治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纳税人享有的、税务机关应当提供的一种权利救济制度,也是税务机关内部基于层级关系的一种重要监督制度。本文结合现行税务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问题,展开论述,并就如何进一步完善税务行政复议制度提出一些建议。

  一、“条条管辖”的存在,让“中立性”不存在于复议机构

  税务行政复议管辖,重点任务是将具体性的案件进行解决和明确,是否被税务机关所管辖,还包含由哪个级别和哪一个税务机关所管辖的问题。

  “条条管辖”是现行税务机关复议所实践的。这种模式可以有效地在剔除地方保护主义的前提下,使得行政复议能够得到技术性和专业性的满足,然而任何事物都有利弊两个方面,复议工作公开性和公正性不到位、不便民、申请人参与的可能性有待提高以及成本高于平均水平等都是其弊端的体现。还有, ……此处隐藏4261个字…… 交清纳税款项或者提供担保的规定。

  3、构建与税务行政诉讼的衔接制度

  在当今社会,要想切实保障相对方权利救济,必经复议实行选择复议模式被取消是良好的途径,如此一来不仅可以有效地解决诉讼和复议模式衔接的模式,而且可以做到在公平的前提下兼顾效率。

  首先在复议阶段,虽然复议机关要依据相关文件和规定进行复议案件的审理,但是复杂性和混乱性等是这些文件的特点,需要认真考虑,因此复议机关要借助于有关规章制度和法律文件等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等进行审查,可以依据其他规范性文件或者合法的规章。

  其次在诉讼阶段,在没有明确的或者坚实的法律法规作为基础和保障的状态下在没有法律、法规作为依据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将效力原则践行在复议机关工作的审核中,包含根据其他规范性文件或者合法的规章所作出的行政复议,从而使得合理的行政复议得到维持;对于不符合效力原则的行政复议要予以坚定的否决,这样不仅使得规范性文件和合法的规章的重要作用和地位得到肯定,而且避免审判依据中出现不合理的文件或者有缺陷的规章,也为诉讼和复议之间衔接问题的解决打下了坚实有力的基础。

  税务行政复议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法制意义, 它对于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遏制税务行政诉讼案件的发生、监督税务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以及提高税务行政效率等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意义,为此,不断完善改进税务行政复议制度将具有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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