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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地立法 [立法呵护浙江湿地]

2020-01-01 00:00:00私享空间
                                                                                                                   湿地被称为“地球之肾”。2012年5月30日,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明确了各级、各行业的管理权限,并对破坏湿地的行为规定了查处办法。  湿地是“地

  湿地被称为“地球之肾”。2012年5月30日,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明确了各级、各行业的管理权限,并对破坏湿地的行为规定了查处办法。

  湿地是“地球之肾”

  “忽逢桃花林,夹岸数百步,中无杂树,芳草鲜美,落英缤纷……”《桃花源记》中的“艳遇”,春天里的西溪湿地就有。

  在它最绚丽的时节,随着荡漾的水波驶进密林深处,驶过的每一个转角,拐入的每一条汊道,都能享受这般美感。

  2012年世界湿地日的主题定为“负责任的旅游有益于湿地和人类”,口号是“湿地旅游,一种美妙的体验”。据悉,2012年,湿地公约对湿地与旅游给予特别关注,就是要研究旅游对国际重要湿地及其他湿地产生的影响,并将研究成果进行宣传,以促进湿地旅游的可持续发展。

  湿地与森林、海洋并称为全球三大生态系统,湿地不但具有丰富的资源,还有巨大的环境调节功能和生态效益。它可以调节气候,使气候温和湿润,还能够分解净化污染物,有着“排毒”、“解毒”的功能,被称为“地球之肾”。

  浙江湿地资源极其丰富。从调查情况来看,浙江省湿地总面积为246.8万公顷,占全省区域总面积的22.7%,其中天然湿地为80余万公顷。

  据悉,浙江省一直高度重视湿地保护工作,建有多个与湿地有关的自然保护区以及湿地公园,有效保护了湿地资源;还不断推进湿地保护的立法工作,并通过中国湿地博物馆等窗口,不断加强对湿地保护的宣传。

  2011年12月1日,《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条例》正式实施,为有效地管理和保护西溪国家湿地公园,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支撑。

  如今,整个浙江都要行动起来,一起保护我省的湿地。 ……此处隐藏3237个字…… 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湿地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规定,湿地保护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依法组织环境影响评价,并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征求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在草案审议过程中,有的部门和专家提出,在湿地保护工作中,还要特别注意尊重当地居民的意愿,并通过建立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等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当地居民的切身利益,实现湿地保护与当地居民生产生活的和谐发展。为此,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建立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相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条例规定,申请设立省级湿地公园,必须是面积在20公顷以上。此外,还要具有独特的湿地自然景观和较高历史文化价值;湿地生态系统在本省范围内具有典型性;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具有重要或者特殊科学研究、宣传教育价值中任意一个条件。

  另外,条例指出,面积在8公顷以上的,并具备“湿地生态区位比较重要、湿地生态系统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受保护的野生生物物种集中分布”三个条件之一,可以设立湿地保护小区。

  不过,省级湿地公园如果利用不当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湿地生态功能受到严重损害的省林业主管部门应该责令限期修复,经整改确实无法修复的,应当报省湿地保护委员会讨论同意后,取消其省级湿地公园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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