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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位权【浅析海外投资保险代位权】

2020-01-01 00:00:00私享空间
                                                                                                                   【摘 要】海外投资保险代位权是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核心内容,其顺利实现有赖于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共同作用。以何种方式和途径将海外投资保险代位权的国际立法和国内立法接轨,从而使代位权获得国际法上

  【摘 要】海外投资保险代位权是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核心内容,其顺利实现有赖于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共同作用。以何种方式和途径将海外投资保险代位权的国际立法和国内立法接轨,从而使代位权获得国际法上的效力,确保代位权的实现,是目前国际上关注的问题。

  【关键词】海外投资保险 代位权 双边投资保护协定

  【中图分类号】D99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810(2012)16-0006-02

  

  海外投资保险代位权是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运行的重要环节,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一种国家保证,决定了代位权的行使对象是投资东道国,这区别于一般商业保险代位权的行使对象,所以海外投资保险代位权不能直接通过国内法实现,而必须与国际立法接轨而获得国际法上的效力才能顺利实现以保障海外投资者与资本输出国的合法权益。

  一 概念与特征

  海外投资保险代位权是指海外投资由于东道国发生政治风险而受损,由海外投资保险机构向海外投资者(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国内保险机构从而代位取得海外投资者向东道国政府索赔的权利。国内商业保险的代位求偿权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的原因导致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后,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取得代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行使请求赔偿的权利。其原理是,由于第三者的过错在保险期间造成保险事故而使保险标的遭受损失,被保险人同时产生两项权利:一是作为被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人请求或支付保险金的权利;二是作为受害人,依据侵权法律关系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后,并不能免除第三者对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但是如果被保险人同时行使这两项权利,那么被保险人所获得赔偿总和就可能 ……此处隐藏2853个字…… 籍连续③的条件下向母国寻求外交保护。但是,投资者一旦寻求母国的外交保护,则会在很大程度上令国家卷入私人投资经济关系中,不利于国家对外经济政策的推行和发展。

  1.美国海外投资保险代位权的运行方式

  美国实行双边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即承保海外投资政治风险以美国与东道国订立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为前提条件。其代位权条款存在于三个层面:一是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标准投资保险合同条文,对保险机构和投资者之间的代位权内容进行明确约定;二是《对外援助法》及其修正案的相关规定;三是专门的双边投资保险协定代位权条款,后二者构成海外投资保险代位权的国内法和国际法依据,三者共同构成代位权由国内向国际,由私人向国家运行的系统。双边运行方式确保了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国内保险合同和法律规定的代位权得以依据双边投资条约的代位权条款而顺利实现,有利于把私人海外投资关系提高到两国政府之间关系的高

  日本实行单边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并不以与日本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为承保条件,投资者只要依据国内法可投保,虽然该制度可扩大国内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适用范围,促进本国海外投资的发展,但是,一旦政治风险发生于没有与日本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国家,国内保险机构代位权的行使可能由于东道国政府基于国际法和国内法难以实现,反而增加了国内海外投资保险机构的自身风险,赔付能力的降低也会影响投资者海外投资的发展和扩大。因此,在实践中,日本也特别强调双边投资条约作为保护本国海外投资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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