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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研究【比较法视野下的法律援助制度改革与完善】

2020-01-01 00:00:00私享空间
                                                                                                                   摘 要:律师作为专业性法律执业者,为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但是在中国目前的情况下,律师在法律援助中的作用发挥还受到很多限制。律师在法律援助中的职业趋向仍不明显,职业动力缺乏

  摘 要:律师作为专业性法律执业者,为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但是在中国目前的情况下,律师在法律援助中的作用发挥还受到很多限制。律师在法律援助中的职业趋向仍不明显,职业动力缺乏。针对这些问题,除了完善相关立法、进一步提高法律援助的财政投入、转变律师的职业理念外。更为必要和紧迫的是以法律援助服务的国际经验为基础,研究落实一系列的具体改进与激励措施,实现律师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路径优化。

  关键词:律师;法律援助;职业趋向;路径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24-0259-02

  法律援助制度的系统构建,需要制度、政策、政府和社会的全面协调和多重配合,在这一过程中,律师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因为律师的职业特点和职业身份,决定了其必然成为法律援助实践的主体和法律援助创新的主体,如何进行良好的职业规划,树立科学的执业理念,实现高效地法律服务,不但影响着律师职业的演进,而且直接制约中国法治进程。

  一、律师法律援助职业趋向的价值界定与国际比较

  1.律师在法律援助中的主体地位无可替代。律师法律援助主体地位是法律所决定的。中国《刑事诉讼法》第34条对律师在公诉人出庭公诉案件中的三种情况应给予法律上的援助作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在《关于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中也规定了人民法院应当积极支持律师行使辩护职能所开展的法律援助工作,为其提供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及同在 ……此处隐藏2871个字…… 人权法治精神的内在需要。

  2.适度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为律师从事法律援助服务提供职业空间。较之英美发达国家,中国以各地方政府制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作为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显得门槛过高,再加上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的限制,使真正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家庭和人口数在全国家庭数和人口数中所占比例较低,这就使得法律援助案件没有能够形成规模化效应,制约了律师的执业动力与职业热情。因此,在财力许可的情况下,应适当调高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和扩大法律援助的案件范围,使更多的社会成员受惠于法律援助,并提高法律援助律师的职业空间与范围。

  3.进一步明确法律援助机构的性质和职责,为律师从事法律援助服务提供机构保障。西方发达国家从建立和发展法律援助开始,一直十分强调政府对法律援助的责任,设立专门的机构从事法律援助工作。而中国各地已经建立起来的法律援助机构除了一小部分属于政府行政机构外,大多为财政拨款的仅具有事业性质的单位。这些机构不仅性质不一,法律地位也不明确,这种状况不利于体现政府对法律援助所应承担的责任。为了彻底有效的解决这些问题,应通过立法,进一步明确法律援助机构的性质和职责,明确其法律地位,使现有法律援助机构能够更好地代表各级政府行使法律援助职能,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职责,为律师法律援助工作提供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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