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消防总队见证取样 北京消防总队
北京市公安消防总队文件
消监字〔2008〕216号
北京市公安消防总队
关于开展建筑内部装修材料见证取样
检验工作的通知
各消防支(大)队、消防监督处(科),防火部科研所、重点一处、重点二处、建审处、验收办、奥运办、受理室:
近年来全国发生多起人员聚集场所亡人恶性火灾,主要原因是未按《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的设计要求,使用相应燃烧等级的装修材料,致使火灾危险性上升,造成严重人员伤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内部装修材料的使用,2005年4月15日,建设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颁布《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54—2005),并于2005年8月1日开始实施。该规范明确规定对建筑内部装修材料进行见 -1-
证取样检验。为认真贯彻《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公安部《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暂行办法》,规范建筑内部装修工程施工与消防验收工作,总队决定,自2008年4月开始,在全市开展建筑内部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检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见证取样检验的依据
根据《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54—2005)第2.0.5条规定:“装修材料进入施工现场后,应按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现场取样,并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单位进行见证取样检验”。
二、见证取样检验的对象
根据装修材料使用的实际情况,主要是针对B1、B2级防火材料进行见证取样检验,原则上不对A 级防火材料进行见证取样检验,但在消防验收中对使用的A 级防火材料有质疑时,是否对 ……此处隐藏3562个字…… >联系人季广其,联系电话:64517759、64517766)和北京市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地址:北京市消防教育训练中心院内,受理地址:西直门内大街190号,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受理室。联系人:王明皓,联系电话:60216324转233)共同实施见证检验工作。
四、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在申报消防工程验收或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时,应提交内装修材料见证检验目录及合格的见证检验报告,未经见证检验的工程项目不予受理。
主题词:消防 建筑装修 检验工作 通知
北京市公安消防总队 2008年4月16日印发 -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