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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有法不依现象的历史根源及对策】三老现象存在的根源

2020-01-01 00:00:00私享空间
                                                          法律作为有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国家意志,需要全社会按章遵守,努力践行。然而,在调整、规范社会关系过程中,却往往会出现种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反常现象,这不得不引起人们的重视、关注和思考。这种现象与社会主

  法律作为有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国家意志,需要全社会按章遵守,努力践行。然而,在调整、规范社会关系过程中,却往往会出现种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反常现象,这不得不引起人们的重视、关注和思考。这种现象与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相背离,削弱了法律的权威,阻碍了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勿庸讳言,其危害极其严重。因此,探讨有法不依的历史根源,寻找解决这种现象的方法与对策,应是每个社会和法律工作者的职责。   首先,中国古代农耕文化的代代传承,阻碍了依法办事的法制化进程。   具有五千多年文明史的中国,一直以农业经济为主,这种农业经济的代代传承,曾经成就了某些领域的盛世,也为将来的法制化进程设置了坎坷。农耕经济的那种“种豆得豆,种瓜得瓜”的思维定势深深地熏陶与造就了这样的民族心理:注重现实的、直接的利益。这体现在政治法律生活上,就表现为重视直接上司、直接领导的指令,而对相对间接的法律规范却轻视甚至规避。此外,农业经济分散、落后、封闭的特点,使得地方保护主义盛行,人们缺乏商品经济中的自由竞争精神,缺乏追求共同统一市场的行为,从而导致行为的放任与散漫。于是,就出现了公共秩序、公共规范、公共价值等观念的淡薄和责任心不强的表现。所有这些都给法的统一、规范与有序的调整与作用带来困难与阻力。   其次,中国古代“以礼入法,出礼入刑”思想,使有法不依成为一种常态。    在中国古代,规范与调整人们行为的主要不是法律,而是“礼”教。法只是礼的附庸及补充,法本身没有独立价值。礼的主要功能在于“别贵贱、序尊卑”,维护纲常等级秩序。即所谓“三纲”( ……此处隐藏2600个字…… 举制度,使直接选举进一步扩大,加强人大独立的监督和质询权力,切实行使其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权,改变人大成为一种形式,而且这种形式很多时候又得不到尊重的状态。人大的权限加强了,则由其通过的法律就会产生巨大的权威与效力,任何政党、集团、个人都不得不服从这种代表国家意志的权力机关所作出的决定,决议及相关的法律。   另外,还要确立尊重与服从司法权威的体制,形成通过司法程序解决法律争议的合法机制。当前,行政指令干涉司法程序,审判主体之外的人审批、指示、授意对案件的审理等现象广泛存在,因此必须彻底改革这种不尊重司法规律与司法独立的体制,真正确立法院、检察院独立的法律地位及法官、检察官独立的司法人格之体制,确保国家法律的依法执行。同时,由于司法程序能赋予法律的履行和救济的机会即涉及其法律方面的矛盾纠纷可起诉,生效的判决裁定可执行,错误的裁判可上诉、抗诉等等,故,任何一部法律如果要想得到全面贯彻落实的话,则唯有通过司法程序来促进才有效。   有法必依是构建法制社会的基本途径,只有正真解决依法办事和执法过程中的不和谐因素,才能将我们一步步引向法制化和谐社会的康庄大道,而这个过程是缓慢的,需要我们法律工作者的集体努力,更需要全体民众的共同响应。D历届领导正在努力引导我们一步一步的接近这一目标,相信这一天不会太漫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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