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发展的主导力量_论国有经济的主导力量定位
摘要:1993年修宪后,基于中共中央对于国企境况的论断,国有经济主导力量定位的基本内涵持续发生了积极的变迁。在近年来国有经济显著发展的背景下,应将国有经济制度与社会保障制度衔接,通过上缴国有资本收益更多用于民生事业等措施,突出主导力量定位中促进民生改善的首重和首要内涵,落实全民所有的宗旨和避免“与民争利”问题;而结合另一重要内涵,整体上,主导力量定位与社会主义本质形成完整对应,能在对公有制的体现这一根本意义上实现变迁后的回归。
关键词:国有经济;主导力量定位;宪法变迁;制度性保障;民生
中图分类号:df 411文献标志码:a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6.04.03 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对我国现行《宪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改;其中,依据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五条,《宪法》第七条中的两处“国营经济”均改为“国有经济”,该条变为:“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由此,“国有经济”这一概念以及国有经济作为“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的定位(以下简称主导力量定位)在宪法上获得确立。
然需看到,1982年时,主导力量定位即已入宪,1993年修宪只是将其由“国营经济”移用于“国有经济”;而此后的二十余年,在国企改革深入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深刻调整的背景下,在1999年和2004年两次修宪过程中,该条规定未再出现变动。
本文将结合宪法变迁理论和制度性保障理论,梳理国有经济主导力量定位的衍变历程,探析相关的意旨与背景,以求围绕主导力量定位,对《宪法》第7条作出规范的诠释。依法首当依宪,只有准确把握第七条, ……此处隐藏20784个字…… 、影响力之先,一如前述推动社会保障、促进民生改善居于两重内涵的首要地位那般;而在整体上,三个要素与两重内涵呈现一种交叉关系,共同形成为国有经济主导力量定位、进而是《宪法》第七条的规范内涵。
五、结语1993年以来,前一时段,国有经济主导力量定位的基本内涵在修宪后发生了持续变迁,这与当时国企的境况关联却不完全等同;后一时段,国有经济的发展、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并更多地用于社会保障等民生事业,实际上构成对于获得社会保障权利的制度性保障,进一步反映主导力量定位与社会主义本质的对应,以及在体现公有制这一主题上的回归。 主导力量定位体现于继续调整国有经济的布局、结构和不断扩大影响,体现于深化国企改革而增强国有经济本身的活力,体现于国企积极履行其社会责任等方面,而本文加以明确的是,还应体现于上缴受益并逐渐提高上缴比例,推动社会保障制度完善和水平提升,以此保障和改善民生 即不仅是论者指出的直接投资于民生领域。(参见: 顾功耘. 论国资国企深化改革的政策目标与法治走向[j]. 政治与法律, 2014 (11): 85-86.);后一要求也包含于主导力量定位内涵之中,并且让国有经济具备了有“义”之“利”和有“意”之“力”。而在理论层面上,本文亦是推动作为我国根本制度的社会主义制度和《宪法》第7条等关于经济制度规定的内涵清晰化、规范化的一种努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