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评定办法_1—10级伤残鉴定标准
公安部政治部关于实施《公安机关人民
警察因战因公负伤重伤轻伤评定标准(试行)》试点的通知
公人〔1999〕202号
天津、江西、广西(省、区、市)公安厅、局政治部:
为做好因战、因公光荣负伤公安民警的抚恤工作,增强公安民警荣誉感,激励公安民警献身公安事业,规范公安民警的负伤情况统计工作和伤情等级评定,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因战 因公负伤重伤轻伤评定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做好该项工作的试点。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因战、因公负伤伤情等级评定标准实施办法(试行)》( 见附件一)的要求,成立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两级伤情等级评定委员会。
二、伤情等级评定委员会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抚恤办法》的规定确定伤情性质,并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因战、因公负伤重伤评定标准(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因战、因公负伤轻伤评定标准(试行)》(见附件二、三),对负伤尚不够评残的公安民警进行伤情等级评定。
三、伤情等级评定后,由同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填报《公安民警负伤荣誉证登记表》(见附 件四),经省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批准后,给负伤的公安民警填发《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负伤荣誉证》(见附件五及样本)。
四、对获得《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荣誉证》的民警,各省(区、市)公安机关根据当地经济情况 ,酌情制定有关抚恤补助及优待办法。
五、《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负伤荣誉证》由公安部政治部统一样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政治部负责制作、发放和管理。
六、实施的范围:1999年1月1日后因战、因公负伤的各省(区、市)公 ……此处隐藏10607个字…… p>
第三十二条 损伤致孕妇先兆流产。
第三十三条 外伤性脊柱骨折或者脱位;外伤性椎间盘突出。
第三十四条 骨盆单纯性骨折。
第四章 其他损伤
第三十五条 烧、烫伤
(一) 烧烫面积占体表面积
浅Ⅱ度4%以上;
深Ⅱ度1.5%以上;
Ⅱ度0.1%以上。
(二) 头、手、会阴部Ⅱ度以上烧烫伤,影响外形,容貌或者活动功能的。
(二) 呼吸道烧灼伤。
第三十六条 冻伤比照相应条文。
第三十七条 电烧伤当时伴有意识障碍或者全身抽搐。
第三十八条 损伤致异物存留深部软组织内。
第三十九条 其他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损伤,致人体织织、器官结构轻度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的比照相应条文。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多种损伤均未达到本标准的,若有三种(类)损伤均接近本标准的,可视具体情况,评定为轻伤。 第四十一条 本标准所定以上,以下的均含本数。
第四十二条 本标准自1999年1月1日起试行。
附件四:
公安民警负伤荣誉证登记表
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籍贯 文化程度 参加工作时间
警种 警衔 单位及职务
负伤时间、地点、性质、原因和经过:
伤情鉴定结果:
鉴定单位: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