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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案例分析:连环购车未过户|交通肇事案例分析简短

2020-01-01 00:00:00私享空间
                                                        交通肇事案例分析:连环购车未过户交通肇事是指车辆行为人在行驶过程中,发生碰撞、碾轧、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失火等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相应责任的情形。交通肇事所致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一

交通肇事案例分析:连环购车未过户

交通肇事是指车辆行为人在行驶过程中,发生碰撞、碾轧、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失火等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相应责任的情形。交通肇事所致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一定程度,符合刑法工程局通肇事罪规定的定罪条件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法律责任。以下海口交通事故律师为您介绍相关内容。

[案情]

2008年7月24日19时40分许,何某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与严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严某受伤住院。经依法鉴定,严某被评为10级伤残。交警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何某系违规占道驾驶,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因何某无赔偿能力,严某遂将何某以及摩托车原车主高某告上法庭,要求法庭依法判决何某与高某共同赔偿严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80728.31元。法院审理查明,原车主高某于2008年6月4日将车卖给李某,双方签订了买卖协议,交付了购车款,高某将二轮摩托车交给李某实际所有。此后,李某又将车卖给刘某,刘某于2008年7月16日将车卖给被告何某,这多次买卖中,都没有办理车辆过户登记手续,只是交付了购车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等相关资料

[分歧]

原车主高某对这起交通事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呢? 合议庭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原车主高某在车辆交易中,虽然已实际交付车辆和相关登记资料,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标的物未发生所有权的转移,高某仍然是该摩托车的法定车主,即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人,应该补充垫付赔偿责任;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 ……此处隐藏2720个字…… 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的法律文书等机动车来历凭证,确认机动车的车主。因此,公安机关登记的车主,不宜作为判别机动车所有权的依据。”公安部给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的复函《公安部关于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问题的复函》【公交管(2000)110号】也同样指出:“根据现行机动车登记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因此,将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的时间作为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没有法律依据。”由此可见,原车主高某,虽然仍然是公安机关登记的车主,但并不能当然的认定为该摩托车的所有权人,其出卖并交付摩托车的行为已依法产生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力,而并不是要经登记过户后所有权才发生转移,故对该车发生的交通事故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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