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物业管理投诉受理分级负责制度] 营口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
2020-01-01 00:00:00私享空间
营口市物业管理投诉受理分级负责制度(营物管发〔2008〕72号)第一条 为建立高效的物业管理投诉受理处理机制,维护物业管理活动中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营口市政府《市民投诉工作分级负责
营口市物业管理投诉受理分级负责制度
(营物管发〔2008〕72号)
第一条 为建立高效的物业管理投诉受理处理机制,维护物业管理活动中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营口市政府《市民投诉工作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责任制度》及相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物业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投诉的受理、处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物业管理投诉,是指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业主、使用人、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第四条 物业管理投诉实行“条块结合、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就地处理的原则。
第五条 区物业办组织辖区内办事处、社区物业办负责受理处理辖区内物业管理的下列情形的投诉: (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或者违反业主公约约定,侵犯业主合法权益的;
(二)物业服务企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未经业主大会和相关业主同意擅自利用物业共有部分进行经营的,未经业主委员会同意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物业服务企业,未按合同约定提供质价相符服务,擅自降低服务标准的: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全部事项一并委托他人的;
(四)业主委员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以业主大会名义从事活动的;
(五)物业服务企业,擅自进驻或退出物业项目服务的,进入、退出物业项目服务时,未按相关规定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不按规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有关 很赞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