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操作规程:进出口化妆品标签规定
一、受理
(一)受理机构:各检验检疫机构或国家质检总局。
(二)受理机构审查下列申请材料:
1.《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申请书》。
2.生产商或经销商、代理商的营业执照。
3.化妆品标签样张6份。
4.产品成分表。
5.具有特殊功效的产品需提供官方的或公证的证明材料。
6.进口化妆品标签加审:经公正的化妆品在生产国(地区)官方允许销售的证明文件或原产地证明。
出口化妆品标签加审:出口企业卫生许可证。
7、所有申请材料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所有外文内容均需翻译成中文。
除化妆品标签样张以外的申请材料使用A4纸张装订成2套,受理机构和国家质检总局各持1套。
用于申请材料的化妆品标签样张:每1套申请材料附1份销售包装,如为****包装产品,须是反映产品外观、字迹清晰的彩色照片或彩色扫描图像。加贴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还需在每套材料中提供1份原包装、内置说明书及其二者的全 ……此处隐藏1408个字…… .shoasis.net/update/" target="_blank" class="keylink">管理程序制作电子版本。
3.在7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及电子版本通过特快专递送达国家质检总局。
二、审核
国家质检总局根据规定,对申请材料、审查意见和检测结果进行审核,在1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对准予许可的,制作《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不予许可的,制作《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不合格通知单》。(样品检测28个工作日不在审核时间内)
国家质检总局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三、颁发证书或下发不合格通知单
(一)国家质检总局在7个工作日内将《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或《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不合格通知单》下发受理机构。受理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颁发上述单证。要求申请人填写《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结果证单领取回执》(见附件5)。
(二)下发《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不合格通知单》后,该审核流程结束。如再提出申请,则进入一个新的申请、审核流程,需重新提交申请材料,上缴相应审核费用,重新编制申请书编号,并在上报时将原《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不合格通知单》放在申请材料中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的后面。
四、公示
(一)受理机构在受理办公场所公示由国家局统一印制的化妆品标签审核的相关事项(见附件6)。
(二)审核结果在质检总局的网站上公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