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与行政法关系辨析
行政权的三个特征也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注意:第一,行政权对传统的三权分立理论中分属立法权和司法权作用的领域的广泛渗透和侵蚀,它的直接后果是不同形式的行政立法和行政裁判大量出现;第二,私权公法化和公权私法化。在强调公、私法划分的国家,行政权力开始涉入传统上国家不干预的领域,以社会公共利益等整合社会关系的名义对原有的私权领域进行重构性调整,对私权领域的个人自由作出程度不一的限制。更为突出的是,在谋求社会公共利益的名义下,政府可以进行的平等互利的外向事务 ……此处隐藏3966个字…… 宪法基本原则。②人格尊严被各国学说和判例视为一项独立的程序价值,公民不是国家程序中的客体,而是“成熟公民”和在决定程序中具有独立权利的当事人,应当享有实现自己的认识、要求和观点的机会。人格尊严或可视为中国行政程序的宪法根据。
(4)从宪法确认的宪法规范和宪法原则中可以推导出行政法的一般原则。以法律优先和法律保留原则为例。法律优先原则直观上的意义是法律对行政权处于优先的地位,实质的意义是行政应受法律的约束,行政机关不能采取与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措施,行政机关必须遵守现行的法律,且正确适用法律规定。我国宪法第89条第1项规定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第90条第2款规定“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我国《立法法》第79条第1款也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这些都可视为法律优先原则的践行。
因此,在总体上可以说,宪法与行政法之间应当是一种“辩证统一、良性互动”的关系。基于宪法与行政法之间这样一种紧密的关联性,可以说,行政法作为行政权力的合法运行规则,其生存的基本诉求和主要目的就是将近现代宪法和宪政所确立的民主、法治和人权等原则和精神加以具体化。考察行政法的宪政基础,实质上也就是对在行政权力的合法运行之中如何融入现代民主宪政精神的审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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