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正法律诉讼时效的心得
引子:在我回到广州后的停偿善后工作中,接触到这么一个诉讼的案子。有一天,一个下属单位着急忙慌地过来报告,最近内部审核发现,在2016年年底前关停物业中,有四家承租户拖欠租金和水电费累计近300万,人都已经跑路了,请示应该怎么办。怎么办,现在到哪里去找人要账去?即使找到了,人家怎么会为2年前的欠账老老实实地承认了、然后全部还清?于是2018年4月的某一周,我一口气起诉了四家欠租的承租户。
故事就从这里开始了。6月底,第一家开庭了,这位承租户甲先生当时租物业是用于餐饮,因为边营边亏,后面捱得很艰难,所以从2015年9月起欠租,我们2016年4月30日强制关停、赶走人家收回物业的时候,已累计欠了租金水电费近110万。后面期间,因为改革动荡,管理物业的单位几经更换,也兴许是忘了,根本就没有人去催促和向对方主张追缴。我和律师从诉讼策略角度,追加了“场地占用费、违约金、滞纳金,没收租赁保证金”等系列主张,把主张对方付我的金额提高到了200多万。2018年6月某日开庭一看,对方一个人来的,挺老实,而且也没有请律师,很快就配合地承认了欠租,并且同意还清所有欠款,因为确实这几年做生意不行了、没钱,承诺写书面还款承诺和列还款计划.....
事后,我们聘请的两位给力律师告诉我,“好惊险,对方还好没请律师、而且不懂法,但凡懂法,都知道关于这种欠租金的情况,债权人从开始欠款期限到期一直到现在,中间有一年的诉讼时效期,超过这个期间如果我们没有追索,对方有权提出'诉讼时 ……此处隐藏2404个字…… 。我们只要能证明主张债权的动作了就行,对方是否收到函件,在所不问。
泡:中国有句古话,“杀人偿命、欠债还钱”,人死了进棺材都会带着债一起的,那,法律为什么会专门规定这么个坑爹的诉讼时效呢?
律师:这是各个国家法律界通行的一种办法,核心目的在于:避免债权人怠于行使合法权利,而是躺在债务上睡大觉,也利于把矛盾问题前置到尽早更方便地解决,而不是变成找不齐、理不清、断不明的“历史遗留问题”。像这样存在的“诉讼时效”,在法律上还有好多,刚刚那个是民法里面的,还有行政法里面的申请复议、起诉,刑法里面的自诉、亲诉等,都会存在时效。
泡:原来是这样。我又学习到了。不过,这个时效抗辩的规定,确实给一些老赖以可乘之机,趁着债权人不懂法、讲面子、不按时追债,就可以名正言顺地“欠债不偿”了。我注意到,在刑事诉讼法里面也提到20年的追诉期,杀了人,20年没被发现,20年又1天发现了就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了。
律师: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实际的法务实践中,法律给这些老赖设置了很多障碍呢,比如你刚刚说的20年刑事犯罪追诉期问题,必须要经检、法层报批准同意,才可以不追的。更何况,如果真的通过这种方式赖过了债务、躲过了处罚,从对方道德诚信上也是有很大污点的,真的就是“把良心债带到了棺材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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