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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局建筑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2021-02-19 13:50:53企业管理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固定资产管理,统一和规范固定资产会计政策,工程局建筑公司修订了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固定资产管理,统一和规范固定资产会计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企业会计准则》、《中国X会计核算手册2019》及《X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等文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加强固定资产价值管理,规范固定资产核算,是维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实现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的取得、使用、保管、处置责任制度;加强固定资产过程价值形态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完好程度;根据生产需要合理配置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规范固定资产核算标准管理及内部控制制度,准确、全面、及时反映固定资产价值状况。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机关及所属各单位, 各单位根据本办法对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二章   固定资产确认和分类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且单位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第六条 公司固定资产主要分为六大类:房屋及建筑物、施工设备、运输设备、工业生产设备、试验设备及仪器、其他固定资产。

房屋指生产单位和行政管理部门使用的房屋,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如水、暖、电、通风、电梯等设备,其价值均应包括在房屋价值之内。建筑物指除房屋以外的其他建筑物,如水塔,蓄水池、储油罐、道路、围墙、停车场、铁路等。……此处隐藏19623个字…… 复的;

4、因改建、扩建工程需要,必须拆除的;

5、因能源消耗过大,无法改造,国家规定淘汰的;

6、因环境污染超过规定标准,无法改造的;

7、符合国家有关报废规定其他条件的。

(四)固定资产报废时,应进行技术鉴定,符合报废条件的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办理报废申请手续,填制固定资产拆除、报废申请单,经总经理批准后,及时进行清理,并由财务部门进行账务处理。需要向集团公司有关固定资产报废资料需报集团公司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最终处置权限在公司机关,各子分公司、项目经理部无权擅自处置固定资产。入账价值在1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各子分公司、项目经理部处置时应报公司管理部门备案;入账价值1万元(含1万)以上的,经报批后方可处置。

第四十九条 所有固定资产处置均应当办理账务处理手续,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固定资产处置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进行核算。对列入营业外支出的部分应由财务部门及时上报税务机关批准,未经批准的作纳税调整处理。

第五十条 对于已经达到报废程度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使用、管理部门必须及时办理报废手续,不得隐匿不报废、推迟报废。对已办理报废手续的固定资产的实物,应分类处置,对仍有部分使用价值的应保留实物,应单独建立台账管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附件中未涉及的资产项目,其折旧年限由各单位参照相近资产项目确定。执行本办法前已提取的累计折旧,不作追溯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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