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企文库

当前位置:首页 > 规章制度 > 人力资源

人力资源

工程局员工内部退养管理办法

2021-02-16 08:43:54人力资源
为了进一步规范用工管理,针对公司实际存在的员工待工、息工、退养现象,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员工内部退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用工管理,针对公司实际存在的员工待工、息工、退养现象,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员工。

第二章  待工、息工、退养条件

第三条 待工:因公司原因无法安排员工上岗或项目人员富余报公司两个月内无法安置的,经公司人力资源部书面通知,员工可实行待工,享受待工待遇。

第四条 息工:员工在本单位工作满5年,因个人原因需休假超过1年无法上岗的,可办理息工手续。一次息工最长不得超过3年,息工期满仍无法上岗的,可在期满后1个月内申请延期,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年,且只能延期一次。

第五条 内部退养:员工在公司本部和附营单位管理部门工作,符合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退养条件,需办理内部退养。但此规定不适用于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及虽符合内退条件但选择到基层项目部工作的人员。

第六条  因病内部退养:员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15年以上的,因患疾病既无法正常工作,也不符合第五条规定办理内退的员工,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三级甲等医院诊断证明及不少于一年期的病历等诊疗资料。

第三章  办理流程

第七条 待工需由原单位报送富余,人力资源部两个月内无法安置的,经公司总经理审批同意,由人力部给原单位出具书面通知后方可办理。各单位在接到人力资源部的书面通知前,不得私自安排员工离岗待工。

第八条 息工需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由本人携带相关证件至公司本部办理手续, ……此处隐藏2929个字…… 支付退养待遇。

员工办理退养出生时间的认定,若养老保险帐户数据库、身份证、档案年龄不一致的,依据国家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规定,按照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第二十三条 员工因病内部退养在符合国家有关因病退休、退职、退休规定的,应办理病退、退职、退休审批手续,进入社会统筹。

员工因病内部退养在病情痊愈,身体恢复后可申请再上岗,经公司审核符合上岗任职条件,结合专业岗位总体情况,对其进行岗位培训后安排上岗。

第二十四条 员工待工、息工、退养期间应遵纪守法、加强学习,保持通讯畅通。如有地址或通讯方式变更,应及时和公司人力资源部、社会保障部联系更新。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五条 员工待工、息工、退养期间若在公司经营管理、国家或上级政策发生变化时,按照新政策、新规定、新制度执行。

第二十六条 项目部因施工环境、气候条件、业主因素等临时停工时,参照待工流程及待遇执行。停工期间由公司人力资源部优先安排骨干员工助勤,其他临时待工人员由人力资源部统一安排。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优先安排待工员工,相同岗位有外包人员的,不得安排员工待工。

第二十八条 员工待工离岗后,离岗返家路费根据人事令由原项目部承担。员工在项目部待工期间内,如遇公司安排组织的各项培训,相关费用由原单位承担,项目待工期满后由公司机关待岗办承担。

员工待工期间培训出差按正常出勤计算工资及支付差旅津贴,不支付加班工资。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相关办法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文章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