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强化全员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的通知》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TJ(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本级、区域总部、所属各级企业、生产单位等(以下统称各单位)。
第三条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牢固树立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各单位党委书记/董事长(执行董事)、总裁(总经理、项目经理、指挥长)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五条各单位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综合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协调各职能部门、所属各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第六条各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制定覆盖所有层级、全部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岗位性质、特点和具体工作内容,明确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通过加强教育培训、强化管理考核和严格奖惩等方式,构建“层层负责、人人有贵、各负其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此处隐藏9714个字…… 等,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TJ所属各级企业和生产单位。
第三条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单位,应当设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
第四条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但作为主体承担PPP、EPC等项目的投资、运营单位,应当设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
第五条从事装备制造、物资物流等业务的单位,根据实际需要、行业规定等,设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
第六条其他企业和生产单位根据实际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设置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七条取得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集团公司,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不少于6人。每增加一个特级资质,增加1人,年总产值超过300亿元,每超出100亿元,另增加1人。
第八条取得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工程公司,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不少于6人;年总产值30亿元以下的不少于4人,30亿元(含)到50亿元的不少于6人,50亿元(含)以上每超出20亿元,增加1人。
第九条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但作为主体承担PPP、EPC等项目的投资、运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不少于4 人。
第十条从事装备制造、物资物流等业务的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
第十一条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有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具有相关行业领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经验,取得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TJ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