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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办法

2020-11-04 08:00:00安全生产
为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质量安全行为,提高质量安全管控水平,有效预防和杜绝质量安全红线问题,加大红线问题追责力度,保障企业利益。根据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质量安全行为,提高质量安全管控水平,有效预防和杜绝质量安全红线问题,加大红线问题追责力度,保障企业利益。根据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X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规定>的通知》、《关于学习贯彻<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股份公司《关于贯彻落实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规定>的通知》、《×集团有限公司综合信用评价考核管理办法》、《×集团有限公司安全质量事故(事件)责任追究办法》相关文件编制。

  第三条本办法是对《关于印发<集团公司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细则>的通知》文件的进一步补充和完善。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建铁路项目。

  第二章 质量安全红线管理规定解读

  第五条 工程实体方面

  1.隧道初支、衬砌厚度和混凝土强度不足。

  1.1超前支护大管棚、小导管、锚杆施作位置、数量、搭接长度应符合要求,大管棚、小导管注浆浆液须充满钢管及其周围空隙。

  1.2初期支护必须紧跟开挖及时施作。

  1.3喷混凝土应采用湿喷工艺,喷射混凝土厚度、强度、平整度应符合设计要求;锚杆必须设置垫板,密贴岩面 ,数量、间距、角度应符合要求;钢架应及时架设,钢架型号、间距、垂直度和钢筋网片搭接长度应符合要求。

  1.4双线Ⅳ、Ⅴ级围岩隧道采用台阶法施工时,必须设置锁脚锚杆 ……此处隐藏11181个字…… 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因违反质量安全红线问题导致铁路建设主管单位直接扣除集团公司信用评价总分的,依照《综合信用评价考核管理办法》4.18(4)条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违反质量安全红线管理规定对集团公司投标产生限制的责任追究

  1.被中国铁路总公司检查发现工程实体方面存在违反质量安全红线管理规定,作出暂定投标半年处罚决定的,依照《综合信用评价考核管理办法》4.18(2)条对责任单位予以处罚。同时按照《×集团有限公司安全质量事故(事件)责任追究办法》子(分)公司安全质量事件责任追究分类表序号5相应内容,对责任单位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罚。

  2.被中国铁路总公司检查发现建设行为方面存在违反质量安全红线管理规定,作出暂定投标1年至2年处罚决定的,依照《综合信用评价考核管理办法》4.18(2)条对责任单位予以处罚。同时按照《×集团有限公司安全质量事故(事件)责任追究办法》子(分)公司安全质量事件责任追究分类表序号5相应内容,对责任单位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罚。

  3.对直管项目部发生质量安全红线问题而导致集团公司受到停标处罚的,按照《×集团有限公司安全质量事故(事件)责任追究办法》子(分)公司安全质量事件责任追究分类表序号5、序号6相应内容,对责任单位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同一事件导致以上各情况同时发生时,按照最高处罚执行,不重复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安全质量监察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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