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企文库

当前位置:首页 > 规章制度 > 人力资源

人力资源

职业技能鉴定和管理暂行办法

2020-07-30 08:54:59人力资源
为积极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做好集团公司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树立和落实科学人才观,实施人才强企战略, 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技能人才的整体素质,创造技能人才成长的良好环境,调动广大员工学技术、比贡献的积极性, 更好地为企业服务,根据《劳动法》、《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及股份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某集团有限公司职业技能鉴定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做好集团公司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树立和落实科学人才观,实施人才强企战略, 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技能人才的整体素质,创造技能人才成长的良好环境,调动广大员工学技术、比贡献的积极性, 更好地为企业服务,根据《劳动法》、《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及股份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业技能鉴定是指对集团公司员工进行初、中、高 级技能和技师、高级技师的考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子公司。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集团有限公司技师评聘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负责对集团公司各企业评聘技师的组织实 施等工作。

  第五条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综合管理工作。

  第六条 集团公司国家职业技能考核站是承担职业技能鉴定的实施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专(兼)职的组织管理人员和考评人员。

  (二)具有符合条件的办公场所。

  (三)具有所鉴定的职业(工种)及其等级、类别相适应的 考核场地和设备设施。

  (四)具有与所鉴定的职业(工种)及其等级、类别操作技 能考核相适应并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仪器。

  (五)具有配备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计算机管理系统设备和完 善的管理制度。

  第七条 考核站实行站长负责制,并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专 ……此处隐藏8684个字…… 师参 加政治理论培训、学习、研讨等活动。

  第五十八条 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但未被用人单位聘用的,不享受上述规定待遇,所持有的职业资格证书仅是申 报者技能证明,仍按原身份、级别核定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第五十九条 辞聘

  (一)技能员工因其个人原因不愿继续任职的可以提出辞 聘。

  (二)技能员工的辞聘,须由其个人提出书面申请。聘用单 位接到技能员工辞聘申请后,应在一个月内作出答复,如同意辞 聘,办理解聘手续。技能员工在未办理解聘手续前,不履行工作 职责,按违约处理。

  第六十条 解聘

  技能员工不实行终身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聘用单位可解 除技能员工技术职务并办理解聘手续,从下个月起取消其相关待 遇,解聘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要报集团人力资源部核备:

  (一)不履行职责,年度考核或任期考核不合格;

  (二)工作不负责任,在生产(工作)中因其个人失误成人 员、设备、安全、质量事故,并造成经济损失的;

  (三)因违法、违纪受到刑事处罚或受到行政处分的;

  (四)因工作需要,调转岗位的;

  (五)因工负伤或因病休假,康复后仍不能履行职责的;

  (六)聘用单位按规定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不含达到规定 退休年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的人员);

  (七)调离聘用单位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党委干部部) 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文章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