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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收清欠管理办法

2020-07-30 08:52:59财务审计
为进一步加大集团公司清收清欠工作力度,提高全集团清收清欠工作积极性,促进大宗风险业务和正常业务应收款项的及时回收,加快资金周转,降低经营和财务风险,根据相关规定,修订了清收清欠管理办法。

  某集团清收清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强化企业清收清欠管理,促进应收款项及时回收,加快资金周转,改善资产质量,降低经营和财务风险,参 照《××工程承包企业清收清欠管理办法》,根据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清收清欠由清收和清欠两部分组成。清收是指与已发生成本(含支出)相对应收入的确权工作;清欠是指各项已确认债权的回收变现工作。

  (一)清收内容

  基于购销合同、存货对应的营业收入。

  (二)清欠内容 1.基于购销合同,所形成的尚未支付及结算的款项; 2.业主应返还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诚信保证金、质 量保证金等款项; 3.其他各类已确权的应收款项。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等债权,以及经审批核销,作为账销案存管理的各种应收款项。

  第四条 应收款项管理的原则

  (一)建立应收款项回收责任制度,实行清欠责任终身制;

  (二)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的主管领导负主要责任,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业务部门负责人实行责任终身制,全面实行风险共担的考核原则;

  (三)实行“重奖重罚”的激励和处罚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公司、各指挥部、机关本级各事业部(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二章 管理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 ……此处隐藏5298个字…… 资奖金;收回本金未收回利息的,只补发扣发的工资,不补发扣发的奖金。在清理债权过程中表现突出的,根据管理权限,也可恢复相应的职务和待遇。

  4.各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签订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没有签订合同或合同内容涉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企业内部规定,形成逾期应收账款无法收回的或应收款项已过诉讼时效致使对债权丧失诉讼权的,单位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及分管领导要承担责任,并各按应收款金额的 X‰进行处罚。完不成应收款项考核指标的,当年绩效考核奖金不予兑现;以往年度形成的,已兑现的绩效考核奖金予以收缴。

  5.对于应收款项的相关责任人在集团内部调整岗位,应按规定办理好交接手续,该责任人有义务积极协助催收,如存在处罚现象,在应收款项未收回的情况下,处罚决定继续执行,直至收回欠款。

  6.对于应收款项的相关责任人拟调出集团公司的,必须将应 收款项清理完毕,方可办理调出手续。

  7.严格应收款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催收回笼的应收款项 一律通过银行结算,不得将已收回的欠款账外循环,否则,一经查实,视同挪用公款严肃处理。

  8.扣款额达到应收款额时,可以停止扣款。如扣款后实发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9.各单位对应收款项形成的责任人必须严格按照集团公司 相关文件处罚并报清欠办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并结合具体情况,制定本单位清收清欠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清欠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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