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局内部法律纠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公司与系统内部单位之间的法律纠纷,维护企业形象,细化股份公司内部法律纠纷裁决程序,根据《工程局内部法律纠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为避免内耗、较少诉累,维护股份公司整体利益,股份公司系统范围内单位之间禁止在法院、仲裁机构等外部机构擅自提起诉讼、仲裁。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内部单位是指股份公司所属各级单位,股份公司直属分公司、指挥(项目)部、区域指挥部、办事处、协调组等(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参股合资公司参照本细则执行。(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五条
各单位向股份公司提起内部法律纠纷申请的期限为自各单位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申请期限适用法律、法规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相关规定。各单位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两年后提出申请的,股份公司认为情况特殊需要受理的,不受前款限制。
第六条
系统内部法律纠纷由集团公司法律合规部统一上报股份公司协调裁决。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
各单位要落实清收降债主体责任,坚决落实“谁供应谁清收的原则”,在供应过程中要合理把控供应与回款的节奏,按照集团公司相关管理规定控制应收账款规模, ……此处隐藏2159个字…… 。
一个年度内对股份公司内部单位提起1起诉讼、仲裁的,扣除专项指标考核5分;2起及以上的扣专项指标考核10分,同时取消该单位法律工作评优评先资格,并纳入各单位子公司负责人年度绩效考核。
第二十四条
对于各单位不按照股份公司裁决执行的,集团公司将按照子公司公司负责人年度绩效考核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系统内其他单位擅自起诉或仲裁集团公司及下属单位的,各单位应当在接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后,两个公司日内书面报告集团公司法律合规部,由集团公司法律合规部向股份公司提交要求原告(申请人)撤诉的申请。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法律合规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XX》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