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负责人法制工作绩效考核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考核目的
按照《子公司、机关经营部门负责人绩效考核暂行办法》关于管理控制类指标考核的要求,贯彻落实股份公司、集团公司法制工作战略规划部署,建立健全以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法治建设第一责任、总法律顾问全面推动为核心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
第二条 考核原则
(一)依法考核原则。按照股份公司、集团公司法制工作发展战略、年度工作要点要求和依法治企、合规经营的要求,严格考核各子公司负责人法制工作业绩。
(二)以业绩导向为原则。考核指示按照股份公司和集团公司的中心任务设定,以管理好、服务好生产经营中心工作为导向,做到激励与惩处并存。
(三)生产经营与法制建设同步原则。各子公司领导要高度重视企业的各项法制建设,积极落实各项指标,将法制建设纳入到战略规划和年度计划,做到法制工作与生产经营齐抓共管,协调发展。
(四)实事求是原则。各子公司要如实上报考核数据及相关资料,不得瞒报、谎报、弄虚作假,如发现有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虚假资料和数据的,将依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条 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集团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主要负责人(本细则简称“子公司负责人”),包括董事长、党委书记和总经理。
控股的合资公司负责人法制工作绩效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年度考核评定
第四条 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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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查阅资料。查阅被考核单位法制工作的战略、计划、部署、开展和落实等相关会议记录、审核记录、文件、资料、合同、档案及其他有关材料。
(四)实地检查。根据考核需要,对有关子公司法律合规工作情况进行实地检查。
(五)综合评定。集团公司根据《子公司法律合规工作绩效考核表》、日常0A管理记录和各项工作数据进行综合评定。评定结果作为法制工作评优评先等活动的重要依据。
集团公司法律合规部将确认后的绩效考核最终分值K提供给子公司负责人绩效考核职能部门。
第四章 奖惩措施
第九条 考核分数
依据考核得分,实行扣分制,最高扣5分。不按照集团公司管理制度规定,应当由法律审核而规避不进行审查的,一次性扣5分;严禁新开展融资性贸易、空转贸易,每发生一起,无论金额大小,一次性扣5分。
第十条 扣分标准
按照考核得分K由高到低,当C90分时,不扣分;当80
将上述扣分情况纳入《××集团有限公司子公司、机关经营部门负责人绩效考核暂行办法》中,与集团公司对子公司负责人年度绩效考核一并进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生效与解释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集团公司法律合规部负责解释。原《××集团有限公司子公司负责人法制工作绩效考核实施细则》同时废止。其他按照《××集团有限公司子公司、机关经营部门负责人绩效考核暂行办法》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