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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商业秘密保护规定

2020-06-22 08:28:22党建制度
为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和管理工作,保障企业生产经营和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公司制定了商业秘密保护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和管理工作,保障企业生产经营和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和《××商业秘密保护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集团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集团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三条

保守商业秘密遵循“该保密的坚决保住,不该保密的坚决放开”的原则,合理确定商业秘密事项,准确界定密级及 其保密范围。

第二章 商业秘密保护范围

第四条

集团公司商业秘密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以及为支持战略规划进行的市场分析、经济分析形成的调研资料、综合性报告等;

(二)未披露的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重组、收购、兼并、转让、新设企业的工作计划、方案;

(三)集团公司生产形势综合分析报告及生产发展的预测、建议;

(四)集团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重大经营方针、策略;

(五)重大投融资计划、决策方案及论证数据、图表;

(六)集团公司竞争策略,重点工程、重点谈判、重大项目的建议书、意向书、可研报告、预算申报书、方案、计划任务书 ……此处隐藏3663个字…… 章 奖 惩

第二十五条

凡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给予表彰奖励:

(一)在危急情况下,保护商业秘密的;

(二)对泄密或者非法获取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及时检举的;

(三)发现他人泄露或者可能泄露商业秘密,及时采取措施, 避免或者减轻损害后果的;

(四)在重大经济、科技活动中,严守商业秘密,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作出重要贡献的;

(五)一贯严守商业秘密或者长期忠于职守经管商业秘密的专职人员,事迹突出的。表彰奖励办法由各单位自行制定、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一)泄露商业秘密造成损害后果的;

(二)以谋取私利为目的,非法出卖和泄露商业秘密的;

(三)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造成泄密的;

(四)违反管理规定,发生商业秘密文件、资料被盗、丢失的;

(五)未经批准自行离职离岗带走商业秘密信息,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

(六)因通讯报道泄露商业秘密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第二十七条

(七)轻微泄露商业秘密危害不大但次数较多、数量较大的。凡泄露商业秘密受到法律制裁和行政处分的,均应给予经济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可依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保密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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