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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

采购、销售及存货管理制度

2020-06-29 08:54:16企业管理
根据国家相关内控制度和股份公司财务管理及内控制度文件的规定,各单位应当建立采购与付款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某央企制定了采购、销售及存货管理制度,确保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相关内控制度和股份公司财务管理及内控制度文件的规定,结合集团公司的行业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各级核算单位,包含所属子公司、机关经营部门、分公司、办事处、指挥部及其他核算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各单位可以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本单位的购销存管理制度或补充规定,并报上级单位备案。

第二章 采购与付款

第四条 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采购与付款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采购与付款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负总责。批准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的分管领导、协管领导或部门领导,对所批准办理的采购与付款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负领导责任。具体经办的业务人员对采购付款的真实性、合法性负主要责任。

第五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采购与付款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相互监督。采购与付款业务不相容岗位至少包括:

(一)申购与审批;

(二)询价与确定供应商;

(三)采购合同的评审与签订;

(四)采购与验收;

(五)付款审批与执行;

(六)采购、验收与相关会计记录。

各单位不得由同一部门或个人负责采购与付款业务的全过 程。

第六条 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各单位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对从事采购与付款业务的人员进行岗位轮换。

……此处隐藏9704个字…… 旧过时或销售价格低于成本等原因,使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应对可变现净值(即可收回金额)低于存货成本部分,合理地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需相应会议的批准和充分的证明材料,所有资料均作为会计凭证附件完整保存。

第六十四条 存货清查的程序:

(一)确定存货清查日。存货清查日一般应确定为月末、季末或年末,应与会计核算的截止日相一致。

(二)存货的主管业务部门、存货的保管部门和财务部门将清查日前的各种收、发、领、退单据登记入账。

(三)进行实物盘点。实物盘点时至少两人一组,实物保管人员必须参加实物盘点。盘点时要按照存货的实物账逐项清点(检尺、检斤、检件)、核对、记录。发现盘盈、盘亏、型号不 符、变质、毁损,应登记清楚。

(四)核对账目。要将仓库保管员的实物账与物资主管部门的实物账、财务部门的明细账与物资主管部门的明细账相核对, 发现不符时应及时查清原因,进行更正。

(五)编制清查盘点表。清查盘点表应按存货类别、品名、型号规格列明其数量、单价、金额及盘亏、盘盈和毁损情况。清

查盘点表应经存货的保管人员、存货的主管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核实,并分别在清查盘点表上签字。

(六)处理盘盈、盘亏和毁损。对发生的存货盘盈、盘亏和毁损,应由存货的主管业务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按规定的处理方法、处理程序和审批权限,及时进行处理。

(七)调整账目。应及时根据清查盘点表和批准后的处理意见调整账目,使账实相符。

第五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制度由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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