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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企业负责人、总部员工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

2020-06-23 07:34:02人力资源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股份公司要求,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公司修订了《子公司负责人、集团总部员工履职待遇、 业务支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国资委、股份公司的要求,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 团公司)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负责人、集团总部员工(以 下简称总部员工)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参照《工程局股份有 限公司子公司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和《总部员工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子公司负责人是指由集团公司管理的全资和控股子公司、指挥部、区域中心等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副职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包括董事长(执行董事)、党(工)委书记、总经理、指挥长、主任,副职负责人包括副董事长、党(工) 委副书记、纪(工)委书记、工会主席、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副指挥长、副主任、总工程师、总经济师及相当职级人员。本办法所称总部员工是指除由股份公司管理的集团公司领导 班子成员及相当职级人员之外的集团公司机关在职在岗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履职待遇是指为子公司负责人、总部员工履行工作职责提供的工作保障和条件,主要包括公务用车、办 公用房、培训等。

业务支出是指子公司负责人、总部员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业务招待、国内差旅、 因公临时出国(境)、通信等方面的支出。

集团公司对子公司负责人、总部员工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实 施管理监督。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对本公司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 理工作负主要责任,分管负责人和总会计师负分管责任。 ……此处隐藏11278个字…… 过规定标准的履职待遇、业务支出事项,应明确条件、规范 程序、严格把关。对境外子企业、参股企业中由子公司管理的负 责人,子公司应结合企业具体情况,明确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 要求。

第四十七条 报送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虚假、违反或未正确履行有关规定的企业,集团公司将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负责 人责任,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 职处理,并相应扣减25%、50、75、100的当年绩效薪。涉嫌违纪违规的,移送纪检监察机构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 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八条 子公司负责人、总部员工违反本办法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予以收缴或者纠正;用公款支付、报销应由个人支 付的费用,应当责令退赔;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据国 家或者企业的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子公司应当按要求报送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年度预算,年度预算需调整的,于每年 10月 1日前将调整方案报集团公司备案。对无特殊原因,年度预算执行偏差过大或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水平大幅高于平均水平的企业,将发放管理提 示函或约谈子公司负责人。

第五十条 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各子公司制定本公司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实施办法,明确有关人员履职待遇、业 务支出的具体标准,落实各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监督责任,报集 团公司备案,其中实施合并重组、出资新设的子公司应于成立 3 个月内将相关管理办法报集团公司备案。各级所出资企业负责人 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应履行内部管理程序。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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